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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发布日期: 2024-08-06
实施日期: 2024-09-06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 本文件不适用于自行车、滑板、轮滑、滑雪运动者佩戴的头盔,也不适用于职业用安全帽; 主要技术内容:5.1 基本要求头盔应符合GB 811—2022标准第5章的规定。5.2 镜座头盔同一规格型号中没有带护目镜型式的,不得预留镜座。5.3 遮阳罩5.3.1 头盔遮阳罩应与护目镜同时配置,并在遮阳罩上标明“仅限白天使用”。该标志不得影响视野。5.3.2 液晶遮阳罩最低可见光透射率应≥20%;其余遮阳罩应≥35%。5.4 光致变色镜片5.4.1 光致变色镜片深色状态的最低可见光透射率应≥20%。5.4.2 光致变色镜片透明状态的可见光透过率应≥85%。5.5 揭面盔揭面盔的保护区及试验区、视野应符合GB 811—2022标准5.2.1的规定。5.6 组合盔组合盔全盔和3/4半盔状态的保护区及试验区、视野应符合GB 811标准5.2.1的规定,1/2盔状态的保护区及试验区、视野应符合GB 811—2022标准5.2.2的规定。5.7 刚度5.7.1 A3类型、B3类型头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在430 N的作用力下,沿试验轴的形变量与初始载荷30 N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40 mm;b)卸载恢复载荷为30 N时,所测得的形变量与初始载荷30 N的形变量相差不大于15 mm。5.7.2 在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中符合GB 811—2022标准要求、但壳体出现裂纹或破损的,对破损的头盔进行刚度试验。测到的最大变形应小于完整头盔上检测数值的150%。5.8 固定装置稳定性试验时,不得有系带撕裂撕断、系带滑脱、连接件脱落、搭扣松脱、佩戴装置损坏等现象;试验后,Al类型、A2类型、A3类型头盔的转动角度不应大于30°,Bl类型、B2类型、B3类型头盔不应从头型上脱落。5.9 材料化学安全5.9.1 纺织品安全性能头盔使用的纺织品应无异味,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应符合GB 18401 中B类的规定。5.9.2 皮革和毛皮安全性能头盔使用的皮革和毛皮游离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应符合GB 20400 中B类的规定。5.9.3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规格为特小和小号的头盔上所有可触及的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含量按照GB 6675.4标准检测,应符合表3规定的最大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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