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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20-07-21
实施日期: 2020-07-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的一般要求、车辆安全使用管理、人员、设备及运输管理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主要技术内容:4 一般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b)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c)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d)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5 车辆及设备安全要求5.1 车辆安全技术要求车辆综合性能应符合 GB 18565 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应符合 GB 1589 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 JT/T 198 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且车龄不超过10年。车辆的外观、罐体、车辆安全附件、车辆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车辆安装的车载终端应符合 AQ 3004 的要求。装载要求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但罐式集装箱除外。常压容器罐体及其安装应符合 GB 18564.1 的规定,并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5.2 车辆外观标志车辆外观标志包括:标字、标色、色带、反光标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标志牌、标志灯、安全告示牌等。车辆前部左侧、尾部右侧应安装“危险”标志牌,尺寸 300 ㎜×165 ㎜;车辆喷涂、钉附或插槽固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应按GB 12268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危险货物标志灯,标志灯的材质、颜色、型号、尺寸及运输使用时放置位置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车辆后部和侧面应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材料要求、粘贴位置及要求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罐体两侧应沿罐体水平中心线两侧喷涂一条表示运输介质种类的色带,色带采用反光涂料。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XX年XX月”,字高应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5.3 设备及安全防护要求车辆应配备两套与运输介质相适应的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放在驾驶室内便于取用的位置。防护面具和防护手套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车辆应配备不少于两只适用于运输介质的有效的灭火器。车辆应配备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与地面的接触长度不应小于2cm。车辆从金属管路的任意两点间或任意一点到地线插头末端,管路内部导电部件及接地导电电路电阻不应大于5Ω。罐式货车应配备导静电装卸软管,软管两端之间的电阻值不应大于5Ω。6 车辆操作规范6.1 基本要求车辆的操作使用及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相应规定使用。非专职人员不得操作液罐车。罐体的维修需要到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由维修单位出具维修证明,严禁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罐体进行自行维修。车辆及罐体的出厂资料需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其设计使用年限。6.2 装料装料前必须处于有效的驻车状态,应额外设置轮胎挡块,并在车辆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装料前必须将罐车的导静电装置与库区的静电装置有效连接。装料前必须将海底阀、卸料阀及其堵盖完全紧闭。装料前或上到罐顶作业时应提前将罐顶的升降护栏升起固定。装料结束后,应关闭人孔盖并有效锁紧,收起静电装置和罐顶升降护栏。装料结束后,车辆行驶时必须确保罐车的驻车完全解除。罐车允许的装运介质与罐体材质相容,严禁混装。没有防溢流系统的罐车,充装过程应注意控制液位避免溢出。牵引车脱离半挂车的状态,多仓装料时,应从后仓装起。6.3 运输运输前应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电路系统和其它装置,确保正常,驻车系统解除。运输前应检查呼吸阀、安全阀等部件,确保能够正常工作。车辆行驶过程中静电拖地带应与地面有效接触。6.4 卸料卸料前必须处于驻车状态,应额外设置轮胎挡块,并在车辆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识。卸料前必须将罐车的导静电装置与库区的静电装置有效连接。卸料前必须保证卸料软管与库区接头连接到位,卸料区域应放置好应急灭火装置.卸料前或上到罐顶作业时应提前将罐顶的升降护栏升起并固定。卸料前应保证罐内外压力平衡(罐顶需开启排气口),密闭卸料时需保证罐内压力平衡(尾气回收装置)。卸料结束后,必须将软管内的残液导流干净,所有阀件和顶部排气装置恢复关闭状态。卸料结束后,收起导静电装置、灭火装置等,车辆行驶时必须确保罐车的驻车完全解除。卸料过程中遇到紧急状态时,可按下车辆尾部的紧急按钮关闭海底阀。牵引车脱离半挂车的状态,多仓卸料时,应从前仓卸起。车辆运输随温度的下降流动性变差、易凝固的介质时,卸料前可通过加热装置对介质进行加热。6.5 维修保养装运过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液体的罐车,未经过专业洗罐单位清洗合格的罐车,严禁在罐车的任意区域焊接切割和进罐内作业。罐车高温蒸罐处理时,必须拆下海底阀易熔塞和防溢流探杆。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和随车配件手册要求定期检查、更换装卸料系统的密封件和易损件。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手册和随车配件手册要求定期检查紧固件和关键部件,定期预紧更换。6.6 应急处理当罐车使用过程中海底阀处于开启状态,罐车或周边区域出现影响罐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无法靠近卸料口区域的海底阀控制开关,可通过按下罐车尾部的紧急切断按钮关闭海底阀。对空悬系统的罐车,罐车在停车状态下,车辆异常移动或后溜时,可通过拉出装在车辆侧部区域的双释放阀实行紧急制动。对板簧悬挂系统的罐车,罐车在停车状态下,车辆异常移动或后溜时,可通过拉出装在车辆侧部区域的手控阀实行紧急制动。当罐车发生紧急事故或气控系统失效导致海底阀无法正常开启的情况,需要开启海底阀卸料或将货物转至其它罐车,可通过拆下海底阀的易熔塞螺栓,应使 用 M12x50 的粗牙螺栓或等效的螺杆将海底阀顶开。当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装卸料的气控系统漏气导致的车辆拖刹或无法行驶,可将油水分离器的压力调至 0 Mpa,临时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7 车辆检验7.1 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在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检测资质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按 GB 18565 进行综合性能检验。7.2 车辆外观标志及安全附件检验车辆外观标志及安全附件检验,采用设备清点、目测检查、工具测量和查验等方法。7.3 罐体检验罐体检测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常压容器罐体检测应符合 GB 18564.1 的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罐体使用单位对罐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记录至少保持2年。罐体使用单位需配合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前需对罐体清洗,洗罐需到有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乱排残液和污水,防止污染环境。7.4 使用单位自检使用单位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日常及每次出车前的检查项目与要求见附录A。使用单位需对车辆进行周期性的保养维护,保养项目与要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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