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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物生产场所辐射安全设计要求
发布日期:
2019-12-31
实施日期:
2020-03-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药物生产场所辐射安全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改、扩建用于生产含氟-18、锝-99m、碘-131等医用放射性药物的生产场所的辐射安全设计;
主要技术内容:除标准规范要求的目的范围、引用标准、术语等通用要求外,本规范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1、选址和厂房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周边不宜和不应有的企业和区域,为今后运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设计的可行性方面对厂房进行了基本要求。2、明确了此类设计的一般要求,如:职业照射、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等,对设计中废液排放标准的采标争议进行了明确。对于操作方式的选取问题一直有争议,环境保护部(当时名)发布2015 年430 号文予以了明确,本文采纳了该文中内容。3、明 确了辐射分区原则以及具体功能间的分区, 在GB1887-2002 中对监督区和控制区有原则性的描述,应以实体边界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对分区如何具体分区需要根据具体设施布局不同设置,本规范附录对不同功能房间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进行具体而明确的建议;本着人流物流尽量避免交差的原则规划人流物流走向,本规范明确大原则是人流物流不能为同一出入口。4、对通风系统过滤器类型、通风分区、各区负压等作出了明确要求。5、对设备的屏蔽设计基准,加速器安全连锁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有些单位将门机、通风、剂量等连锁集成为一个完整系统,这是优化的良好实践,考虑到本规范的通用性,和不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本规范中并没有强制要求,只要能够达到必要连锁功能即可。6、对辐射监测设备的选型、数量作出的原则性的要求,对于此类场所。如果不考虑碘-131 的非密封操作,可以不进行内照射个人监测和空气污染监测,但应对场所剂量率(加速器时还需进行中子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个人剂量监测等进行要求。7、对放射性三废的储存、处理设施进行了要求,明确了排风系统两级过滤的要求气流走向从高污染区到低污染区(也称高活性区和低活性区),需要独立排风的区域,对于烟囱的高度,EJ380 中写明高于周边建筑物的3 米,但考虑到由于产品核素半衰期短,不能离人员集中区过远的特点,这点更改为高于本建筑物屋脊更为合理;明确了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罐)的要求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的基本要求。8、对除辐射安全外的工业气瓶、消防、实体保卫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引用了GA1002 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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