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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具产品创新机型评价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
发布日期:
2024-02-06
实施日期:
2024-03-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创新机型”评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原则及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5.82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4.19kW的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
f)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集成灶;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创新机型”评价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原则及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b)额定热负荷≤5.82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4.19kW的燃气饭锅;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f)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本文件不适用于集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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