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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H 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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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天然泉水
发布日期:
2022-03-09
实施日期:
2022-04-15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主要技术内容: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生产用原水应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T/GZSXH 02—20222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水质应达到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Ⅲ类。4.1.2 水源卫生防护应按 GB 19304 的规定执行。4.1.3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调查评价见附录 A。水源水质监测项目以 GB/T 14848 规定的常规指标为主,为监控水质稳定性并便于水化学分析结果的审核,应补充监测 K+、Ca2+、Mg2+、HCO3-、CO32-、游离二氧化碳指标及锂、锶、偏硅酸界限指标,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 B。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色度/度 ≤ 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GB 8538浑浊度/NTU ≤ 1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4.3 理化指标4.3.1 界限指标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界限指标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锂/(mg/L) ≥ 0.10GB 8538锶/(mg/L) ≥ 0.10偏硅酸/(mg/L) ≥ 7.0锌/(mg/L) 0.10~1.0硒/(mg/L) 0.005~0.01溶解性总固体/(mg/L) 30~10004.3.2 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限量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pH 6.5~8.5 GB/T 5750.4余氯(游离氯)/(mg/L) ≤ 0.05 GB/T 5750.11四氯化碳/(mg/L) ≤ 0.002 GB/T 5750.8三氯甲烷/(mg/L) ≤ 0.02 GB/T 5750.10耗氧量(以O 2计)/(mg/L) ≤ 2.0 GB/T 5750.7溴酸盐/(mg/L) ≤ 0.01 GB/T 5750.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GB/T 5750.4总α放射性/(Bq/L) ≤ 0.5 GB/T 5750.13 总β放射性/(Bq/L) ≤ 14.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T/GZSXH 02—20223 表4 污染物限量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铅/(mg/L) ≤ 0.01 GB 5009.12、GB 8538镉/(mg/L) ≤ 0.003 GB 5009.15、GB 8538砷/(mg/L) ≤ 0.01 GB 5009.11、GB 8538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0.005 GB 8538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 微生物限量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n c m大肠菌群/ (CFU/mL) 5 0 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 (CFU/250 mL) 5 0 0 GB 8538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8 其它要求4.8.1 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4.8.2 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5 检验规则5.1 水源监测饮用天然泉水原料用水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监测水温、水量、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2-、Cl-,判断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5.2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要求。5.4 检验5.4.1 出厂检验5.4.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5.4.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pH、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T/GZSXH 02—2022——新产品试制鉴定时;——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水源水水质变化较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5.5.1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5.2 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监督抽查按其规定执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应标示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地址;——应标示界限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宜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6.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要求。6.2.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应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6.4.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应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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