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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醋液
发布日期:
2022-10-31
实施日期:
2022-12-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木醋液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用、工业用、民用木醋液。(草本以及果壳、稻壳等生物质为原料产生的木醋液
可参考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木醋液 wood vinegar liquid由天然木材、木材加工剩余物、农林剩余物(果木枝条等)等木本生物质热解过程中产生的气体经收集、冷凝、冷却、分离后得到的,含有酚类、酸类、醇类、酮类、醛类等多种有机成分的酸性液体及其精制产品,包括粗木醋液、精制木醋液。3.2粗木醋液 crude wood vinegar liquid未经处理的木醋液去除其中的沉淀性木焦油及可见悬浮物得到的黄色或红色澄清液体为粗木醋液。3.3精制木醋液 depurated wood vinegar liquid对粗木醋液采用包括静置(180 日以上)、吸附、蒸馏、膜过滤、冷冻、微生物等方法减少、转化、去除大部分溶解性木焦油以及可见悬浮物后得到的澄清液体为精制木醋液。T/CNFPIA 3024—202224 分类和标记4.1 分类按应用领域分为农业用木醋液、工业用木醋液、民用木醋液。4.2 标记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工业用 G/民用 M)-MC,粗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工业用 G/民用 M)-CM,精制木醋液标记为应用领域(农业用 N/工业用 G/民用 M)-JM。例:农业用粗木醋液标记为 N-CM。5 技术要求5.1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也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执行。表 1 理化指标6 检验方法6.1 密度按 GB/T 31734 中 5.2 的规定进行。6.2 pH 值按 GB/T 31734 中 5.3 的规定进行。6.3 折光率按 GB/T 31734 中 5.4 的规定进行。6.4 有机酸按 GB/T 31734 中 5.5 的规定进行。项目 农业用 工业用 民用密度(g/mL) 0.99~1.018 0.99~1.006 0.99~1.001总酚含量(%) 0.05~0.5 0.05~0.3 0.05~0.1有机酸(%) 3~7 3~7 3~7pH 值 2.5~3.8 2.5~3.5 2.5~3.0溶解性焦油(%) 0~3.8 0~2 0~0.1有机质(%) 1~7 1~5 1~3电导率(μs/cm) 9~65 9~32 9~15折光率(Brix) 2~12 2~9 2~5T/CNFPIA 3024—202236.5 溶解性焦油按 GB/T 31734 中 5.6 的规定进行。6.6 总酚含量按 GB/T 24200 的规定进行。6.7 电导率按 DZ/T 0064.6 的规定进行。6.8 有机质按 NY/T 85—1988 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7.1.1 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一致情况下,生产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按批号随机抽样。7.1.2 抽样方法每批取样量不少于 1L。产品包装容量规格小于 1L 时,抽取满足抽样量的最小偶数包装,均匀混合后取 1L;产品包装容量规格 1~1000L 时,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 1%随机抽取满足抽样数量的包装分别抽取 1L,均匀混合后取 1L。当产品为散装(大包装 1000L 以上),按每个批量的质量的 0.5%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数量不少于 2L。所取样品混合均匀后分为两份,用干净的不透明塑料或玻璃取样瓶密封,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7.2 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为净含量偏差、密度、酸度、折光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7.2.2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T/CNFPIA 3024—20224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表 1 对应的各项指标值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包装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采用树脂、塑料等耐酸腐蚀材料。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产品类别、净重等应一致。9 标志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等。10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水平牢固放置,防止雨淋、日晒;运输和吊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伤外包装物引起泄漏。11 贮存产品应保存在洁净、干燥、阴凉、通风处,不宜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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