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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平成十三年厚生労働省令第二百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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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療法施行規則第三十条の十四の二第一項の診療用放射性同位元素又は放射性同位元素によって汚染された物の廃棄の委託を受ける者を指定する省令 医疗法施行规则第三十条的十四第一款医疗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物的废弃的委托人指定的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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