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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SSIA 000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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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发布日期: 2015-10-31
实施日期: 2015-1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 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 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 c) 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 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 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a) 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b) 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c) 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d) 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e) 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566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5000.10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10部分: 系统与软件质量模型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即用软件产品 (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3 术语和定义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3.2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3.3软件企业能力  software enterprise capability软件企业在资质、企业诚信、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水平体现3.4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capability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能力的符合性评价。4 总则软件企业的评估采用自愿原则。5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5.1 企业资质要求企业资质要求如下:a) 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c)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5.2 研发能力要求企业研发能力要求如下:a) 软件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b)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c)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5.3 经营收入要求企业经营收入如下:a) 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b)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5.4 质量保证要求企业质量要求如下: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a)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有效运行;b)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c) 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注:企业应具备软件开发的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5.5 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软件产品要求如下:a)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1)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2) 软件产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25000.10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b) 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1)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2)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3)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5 企业诚信要求企业诚信要求如下:a)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注:诚信数据可通过“上海诚信网”或上海市公共信用服务中心获得。b)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c) 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6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6.1 评估流程软件企业评估一般应企业自行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软件企业评估流程如图1所示。图1 软件企业评估流程示意图6.2 评估资料要求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能力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表1:软件企业能力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一览表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要求1 软件企业能力评估申请书 1 纸质/电子报件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3 企业拥有有效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可不必提供;需至少提交一个软件产品证书。4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1 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上年度12月份银行扣款记账回执单,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5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1 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6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7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1 证书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8 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1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需提供外汇证明材料6.3 评估实施要求评估实施要求如下:a)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b) 严格按照第5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c) 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6.4 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判定如下:a)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b)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c) 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7 评估机构要求7.1资质与能力要求a)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b) 建立了网上受理的系统;c)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d) 宜建立评估专家库;e)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7.2评估备案要求a)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的备案制度;b) 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8 监督要求8.1 监督和指导a) 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b) 软件企业评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监督和指导。8.2 评估责任追究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c)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d)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8.3 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a)在申请评估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c)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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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研制信息
归口单位: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起草单位: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恒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微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征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启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文思海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迪爱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益盟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 商泰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幻维数码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软件企业、 以及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 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等3家软件测评机构
起草人: 杨根兴、 姚宝敬、 沈颖、 陈佳音、 包增林、 顾国强、 蔡立志、 何育浩、 沈建雄、 沈国康、 陈春东、 刘焱、 陈汉为、 王德铭、 费拥军、 刘永利、 杨安荣、 酆耘、 刘德光、 王蓓、 徐泽星、 杨军、 焦烈焱、 杨帆、 马维民、 张备、 胡宗法、 胡虹、 王维建、 严德铭、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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