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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舒心消费示范药店建设规范
发布日期:
2024-05-25
实施日期:
2024-05-25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处方审核和调配、药品管理、合理用药指导、用药咨询与信息服务、慢病管理与居家药学服务、药物治疗管理、药物警戒、药学知识、健康教育、健康生活指导等。采购与验收药店应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采购时须审核供应商及购进药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不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药店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要购货凭证及发票,凭证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时,与上游供应商结算药品货款严禁现金交易。药店采购药品应建立采购记录,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收货和验收相关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按照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药品连锁门店涉及4.9.1--4.9.4的采购以连锁总部的配送票据为考核。销售与售后药店的实际经营活动应当与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内容相符,不应超范围经营,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药店销售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并按规定保存处方(含纸质处方、处方复印件及电子处方),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对医师的处方进行远程审核,远程审方作为驻店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方式。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维护药品价格秩序,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计量准确。杜绝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有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药店应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杜绝医药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消费者购药需求,药店可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药店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供货单位及生产企业。药店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药学服务执业药师负责审核药品处方,并对处方调配的全过程进行专业指导。执业药师在销售药品或顾客咨询时应提供用药咨询、药学服务及健康指导服务,咨询和答复的内容应做记录并保存:a)在开展药学服务时应当对消费者生活习惯、疾病情况、用药情况等进行询问,应特别关注老年、儿童、肝肾功能损害、多种慢性病共存人群的用药情况和健康情况,综合判断并给予客观的指导意见;b)对用药复杂或记忆有困难的消费者可提供纸质用药提示单,或通过会员管理等方式提供用药提醒及健康生活指导:c)定期总结药学服务咨询记录,通过整理分析,提高执业药师服务水平。零售药店宜开展慢性病消费者的用药跟踪,建立消费者药历档案,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并提供后续服务,做好提升消费者健康生活的指导工作:a)药历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一般资料及家族史、嗜好、过敏史、购药历史、用药情况、联合用药、药效表现、不良反应、患者教育等信息。药学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在当日完成用药咨询或健康咨询服务,对于复杂问题、特殊问题,可在征得咨询者同意的情况下,择日回复。零售药店可在人员服务盲区利用自动售药机满足消费者购药需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及管理要求应符合药品监管相关规定。鼓励药店配备体温计、血压计、体重计、放大镜、皮尺、临时服药饮水服务等设施,方便消费者使用。可通过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等方式为本市居民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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