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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YMBJY 000.0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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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油条
发布日期:
2020-04-26
实施日期:
2020-05-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油条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加入饮用水、食品添加剂和其他辅料,经和面、醒面、成形、油炸、速冻等工艺而成的非即食制品;
主要技术内容: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和GB 2715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4其它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组织形态 外形完整,具有油条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组织结构均匀。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仔细检查形态、色泽、表面是否结霜,用刀切开后观察组织结构情况,并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分别品尝和嗅闻,检查其滋味、气味、杂质情况。色泽 具有油条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具有油条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水分/(g/100g) ≤ 45 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GB 5009.227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 20 GB 5009.230极性组分/(%) ≤ 27 GB/T 5009.227进行样品处理,GB 5009.202进行检测含油率/(%) ≤ 38 GB 5009.6第一法(索氏抽提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 ) ≤ 100 GB 5009.182铅(以Pb计)/(mg/kg) ≤ 0.15 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n c m M菌落总数 5 1 10000 100000 GB 4789.2大肠菌群 5 1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a采样方案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应按照JJF1070的规定执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31646的规定。3.8 其它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原料的入库要求原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4.2 批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统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4.3 抽样4.3.1 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销售单元(包/盒)计。4.3.2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5件最小销售单元,其中5件用于备用样品,10件用于检验。4.4 出厂检验4.4.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4.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5 型式检验4.5.1 正常生产时,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微生物指标应每两周检验一次;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更改时;c)更换设备后恢复生产时;d)季节性生产或较长时间停产的,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4.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6 判定规则4.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4.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4.6.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4.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4.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4.6.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5 标签与标志5.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5.2 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 6388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规格、数量、产品生产日期及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等。6 包装6.1 包装容器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执行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连同产品蒸煮或复热用的托盘、衬盒等容器和材料,应能维持食品成熟或复热的耐温特性,不严重变性。6.2 包装形式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封口牢固、不易散包。不经包装的产品不得销售,包装形式分为盒装、袋装、箱装等。6.3 包装条件应在速冻油条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7 运输7.1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挤压、防潮、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2 运输用冷藏专用车辆。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7.3 产品装卸或进出冷藏库时要迅速,产品从冷藏库运出后,运输过程的最高温度不得高于-12℃。但交货后必须尽快降到-18℃或更低。8 贮存8.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原料、辅料、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冷藏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8.2 原料、成品冷藏库内温度应保持-18℃,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8.3 冷藏库的室内温度要定时核查、记录。8.4 冷藏库内产品的堆码不应阻碍空气循环,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20cm。冷藏库的室内空气流动速度以使库内得到均匀的温度为宜。9 保质期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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