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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CNAS-SC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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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 复合木制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发布日期: 2017-09-15
实施日期: 2017-09-15
1.1 本文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适用于CNAS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工作。 1.2 此类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所有相关要求。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等认可规范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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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或类别: 未知国家-其他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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