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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辐照装置退役规范
发布日期:
2019-12-31
实施日期:
2020-03-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γ辐照装置的退役目标、退役准备、退役实施、退役终态、质量保证和文件管理、应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γ辐照装置的退役,凡涉及到贮源井水及水处理系统的相关内容仅适用于湿法贮源γ辐照装置的退役;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除了“前言”和“附录”外,分为10章,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退役目标”、“退役准备”、“退役实施”、“退役终态”、“质量保证和文件管理”以及“应急”。其中,总则明确了γ辐照装置退役的总原则以及辐射防护原则、废物最小化原则、场址开放原则等。退役目标,主要参考了核安全导则HAD 401/07《γ辐照装置退役》、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0252《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以及GBZ 167《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的内容,并针对60Co、137Cs两种类型的γ辐照装置进行细分。规定了“场址退役目标”、“清洁解控水平”、“个人剂量约束值”等。退役准备,在参考了核安全导则HAD 401/07《γ辐照装置退役》的内容基础上,结合退役实践,给出了退役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提出了“退役资金筹措”、“运行历史资料收集”、“源项调查”、“退役方案编制”、“放射源移送”、 “环境影响评价”等退役准备工作的要求。退役终态,提出了退役工作实施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步骤和后续手续办理。包括“终态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退役总结报告”的编写,现场验收要求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办理。质量保证和文件管理,提出了“文件管理”等。质量保证提出了确保退役顺利实施的保障性措施。应急,提出了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等程序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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