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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
发布日期:
2024-02-01
实施日期:
2024-02-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贮存、运输及保存期。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加工、贮存和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佐剂佐剂(adjuvant)是一种先于抗原或与抗原混合后同时注入动物体内,能非特异性的改变或增强机体对抗原的免疫应答,发挥增强免疫效果的物质。疫苗佐剂可以通过增加抗原表面积,延长抗原在体内的驻留时间,增强抗原递呈细胞的呈递效率,刺激淋巴细胞的增殖分化等作用,来提高疫苗的保护效果,延长疫苗的保护期等。3.2 脂质体脂质体(Liposome)是由磷脂和胆固醇在水中分散形成的多层微囊,直径一般为 25~500 nm,其具有类似细胞双分子层结构,并具有与细胞亲和的能力,可将抗原包封在其中起到抗原载体的作用。3.3 复合脂质体佐剂复合脂质体佐剂是以磷脂为主要成分,配合高纯度的免疫活性物质(如多糖类)等制备而成的佐剂。脂质体佐剂作为一种抗原递送载体,同时与靶细胞结合并将抗原特异性运输至靶细胞内,可促进机体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反应,提高疫苗免疫效果。4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pH:酸碱度(pondus hydrogenii)min:分钟(minute)rpm:转/每分(revolutions per minute)bar:巴PBS:磷酸盐缓冲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nm:纳米(nanometer)cP:厘泊(centipoise)w:质量(weight)ml:毫升(milliliter)L:升(liter)℃:摄氏度(degree celsius)5 质量要求5.1 基本要求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注射用水、器具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的有关要求。5.2 制备取一定量磷脂与注射用水混合后,以 6500 rpm 通过连续流剪切机,制备中间体,再以 800~1100 bar 高压均质 3~5 次,得到粒径为 110±20 nm 的溶液后,与免疫活性物质(多糖类)和 PBS 按照一定的比例以 120 rpm 搅拌混匀,无菌过滤后即得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5.3 性状浅白色或乳白色悬液。5.4 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及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质量指标项目 指标pH 6.2~6.8相对密度 1.00~1.03无菌 应无菌生长黏度/cP 小于10粒径/nm 110±20安全检验 应不出现局部或全身不良反应5.5 装量检查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表2 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的装量检查标准净含量Q(L) 不低于标示量Q的百分比1 125 150 16 用法用量适用于各类动物疫苗,如灭活疫苗、基因工程疫苗等。猪等动物推荐佐剂(YSK M103)与抗原以1:3(w/w)比例使用;配苗时在室温下采用 120 rpm 转速搅拌 5~10 min。本品为无菌产品,可直接使用。7 检验方法7.1 性状检验取本品适量,在无色透明容器内,在自然光条件下,目测其外观应为浅白色或乳白色悬液。7.2 粒径测定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982》),采用光散射法进行检测,粒径应为 110±20 nm。7.3 pH测定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三部)》附录3101),pH值应为6.2~6.8。7.4 相对密度测定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601),相对密度应为1.00~1.03。7.5 无菌检验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三部)》附录3306),应无菌生长。7.6 水溶液黏度测定取本品适量,依法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附录0633》),采用旋转黏度计测定法进行检测,黏度应小于 10 cp。7.7 安全检验健康仔猪,14~21 日龄,随机分为生理盐水对照组与 YSK M103 试验组,每组至少 5 头。生理盐水对照组每头肌肉注射无菌生理盐水 2 ml。YSK M103 试验组每头肌肉注射动物疫苗复合脂质体佐剂(YSK M103)2 ml。每日定时测定体温,观察 14 天。YSK M103 试验组间,应未见试验动物出现明显的局部或全身不良反应。注射部位恢复期后病理学检测应无间质混合炎细胞浸润、间质纤维组织增生、肌纤维变性/坏死等病理学变化。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2 采样采样按《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的规定执行。8.3 出厂检验7.3.1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性状、粒径测定、pH 测定、相对密度测定、无菌检验、水溶液黏度测定等指标进行检验,合格后发出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判断方法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指标判定为合格产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中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4 型式检验8.4.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8.4.2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b)原料、设备、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当兽药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3 判定方法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与本标准规定指标一致判定为合格产品。所检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中重新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存期9.1 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等。9.2 包装1 L/瓶、25 L/桶、50 L/桶。包装材料符合国家药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产品用塑料瓶、桶进行包装。9.3 运输2~8 ℃冷链运输。9.4 贮存2~8 ℃避光保存。9.5 保存期在符合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存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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