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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食品(速食汤、羹)
发布日期:
2023-11-01
实施日期:
2023-11-30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方便食品(速食汤、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简单蒸煮、热烫或热冲即可食用的速食汤、羹类方便食品;
主要技术内容:4 产品分类4.1 速食荤羹类(方便食品)以鲜(冻)水产品、水产制品、鲜(冻)畜禽产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食用淀粉、蔬菜及其制品、调味料、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或不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4.2 速食素羹类(方便食品)以蔬菜及其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适量食用淀粉、白砂糖、调味料、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4.3 佛跳墙(方便食品)以鲍鱼、鱼翅、花胶、海参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加入调味料、饮用水等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4.4 速食汤(方便食品)以干制红枣、枸杞、桂圆、山药、蔬菜及其制品、豆或豆制品、蛋或蛋制品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畜禽及其制品或水产品及其制品,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或食用盐,加入调味料、饮用水等配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4.5 速食调味酱汤(方便食品)以小麦粉、白砂糖、食用盐、酱油、饮用水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预处理、计量、混料、熟制或不熟制、烘焙或不烘焙、冷却、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鲜(冻)水产品: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水产制品: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鲜(冻)禽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蔬菜及其制品:应无污染。调味料: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鲍鱼:应符合GB 2733或GB 10136的规定。鱼翅、花胶: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海参:应符合GB 2733或GB 31602的规定。干制红枣:应符合GB 5835的规定。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桂圆: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豆类:应符合GB 4404.2的规定。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蛋与蛋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的规定。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以上所有原辅料还需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色 泽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铅(以Pb计),mg/kg ≤ 0.1(以新鲜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0.5[以豆、豆制品(豆浆除外)、皮蛋、皮蛋肠为主料的产品]0.05(以豆浆为主料的产品)0.2[以肉、肉制品、水产动物、水产制品、蛋、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为主料的产品]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总汞(以Hg计),mg/kg ≤ 0.01(以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0.05(以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总砷(以As计),mg/kg ≤ 0.5(以蔬菜、蔬菜制品、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无机砷(以As计),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为主料的产品)0.1(以鱼类、鱼制品为主料的产品)镉(以Cd计),mg/kg ≤ 0.1(以肉、肉制品、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0.05(以蔬菜、蔬菜制品、蛋、蛋制品为主料的产品)铬(以Cr计),mg/kg ≤ 0.5(以肉、肉制品、蔬菜、蔬菜制品为主料的产品)2.0(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 3.0(以肉、肉制品为主料的产品)4.0(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多氯联苯a,mg/kg ≤ 0.5(以水产动物、水产制品为主料的产品)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5.4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a 5 1 100MPN/g 1000MPN/g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b 5 0 0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c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仅限于以水产品为主料的产品。b 仅限于以肉类为主料的产品。c 仅限于以牛肉为主料的产品。5.6 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5.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样品一份,去除包装,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观察其形态、色泽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辨其滋味,逐项按表1中要求的项目对照检验。7.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总汞、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4 总砷、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5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6 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7.7 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7.8 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7.9 真菌毒素按GB 2761的规定执行。7.10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7.11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12 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7.1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检验。7.14 致泻大肠埃希菌按GB 4789.6规定的方法测定。7.15 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7.16 兽药残留限量按GB/T 20366、GB/T 21311、GB/T 21317、GB 31650、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告的规定执行。7.17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8.2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3 抽样净含量抽样检验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执行;其他项目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需要以及留样的需要。8.4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8.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g)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8.6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产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它指标如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如仍有不合格项目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9.1 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涉及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还应注明食用方法。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产品内包装为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规定;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其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产品包装还应符合GB 23350规定。9.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运输中不得倒放、侧放及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并应避免曝晒、雨淋。搬运时应轻搬轻放。9.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墙20cm。不应堆放过高,产品不得与有毒或有特殊气味的物品或变质、虫蛀、易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避免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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