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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内掺型自修复防水材料及施工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 2020-08-25
实施日期: 2020-09-25
范围:1、为规范和促进混凝土内掺型自修复防水材料(以下简称“自修复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的 应用,提升防水混凝土的抗渗性能,减少混凝土的开裂,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 设计和施工要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内掺型自修复防水材料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3、自修复防水材料在防水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4、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用于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主要包括:地下工程、隧涵、管廊、 桥梁、水坝、水池、屋面等防水工程。 5、当建筑地下工程的底板和侧墙不具备外防水的施工条件,应采用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 并应采取施工保证措施; 主要技术内容: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单独使用时可达到表面无渗漏无湿渍,可用于现场不具备迎 水面施工外防水的一级防水工程,如深层地下室基础的底板、侧墙等。当地下室底板采用抗浮锚杆, 且锚杆密集,设置外防水层穿孔后易形成渗漏点,难以保证防水层的施工质量;以及地下室侧壁采用地 下连续墙,或支护桩与地下室侧墙之间距离小,无外防水的施工操作空间时,应采用掺自修复防水材料 的混凝土。 应采取施工措施,如:适当增加地下室底板底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加强振捣,保证 混凝土的密实度;加强混凝土的养护等。自修复防水材料当与其他混凝土外加剂同时使用时,应经试验验证,并应确保混凝土性能满足设 计和施工要求后再使用。试配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 确定,检测条件应与施工条件相同,当工程所用原材料或混凝土性能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试配。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应检验自修复防水材料与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相容性,符合要求后再使用。相容性试验应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方法进行。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混凝土工程的性能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混凝土强度检验 评定标准》GB/T 50107、《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2019 的有关规定。掺自修复防水材料的防水混凝土工程的设计和使用年限与建筑主体结构寿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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