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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AICC 00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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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认定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22-12-30
实施日期: 2022-12-31
范围: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华地标美食之乡的基本要求、认定机构和依据、认定程序、标识使用。 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标美食城市、街道、乡镇; 主要技术内容: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1233.1地标美食  geographical indicative food地标美食指产自特定地域的地理标志性美食,涵盖地标食品及地标食材,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可代表地方风味特色和文化习俗内涵,产品命名一般带有地名或人名以及其他本地域特有文化元素标识等,并有着广泛地域美誉度、社会知名度和综合影响力。3.2地标美食之乡  hometow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ve food以城市、街道、乡镇为单位的地区,其区域内地标美食与当地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物产和深厚的饮食文化相结合,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独特工艺和人文情怀的美食及相关产业,有一定的生产和销售规模,有较高的社会和消费者认知度。需要加上认定和授予的过程。3.3地标美食代表性企业  representative company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food具有一定规模,在申请主体所在区域内,以生产、加工、制作地标美食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示范、引导作用,并对地区、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包含:地标食品代表性企业、地标食材代表性企业)。4.基本要求44.1地标美食之乡申请的食材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某特定区域、特有自然环境下,通过自然生长或人工种养殖、加工的食材,包括特色种植产品、养殖产品及加工产品等,可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或餐饮业生产加工,具有一定的生产、种植、养殖规模,成为当地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b)该食材在申请主体区域内,年平均产值不少于500万元(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c)种植、养殖及加工的地标食材范围包括:谷类、薯类、豆类、蔬菜、水果、动物性食物(不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等基础性食材及其加工制品。d)自然生长的地标食材,其生长条件应具有地域独特性。e)人工种养殖及加工的地标食材,其种养殖及加工应具有地方独特工艺。f)产品具有地方特色的营养价值、外形特征、口味特征、技艺等,并受到大众广泛认可,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g)产品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内涵。h)产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等过程中应坚持绿色健康的理念和工艺流程,地标食材代表性企业获得绿色、有机、GA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任一认证。4.2地标美食之乡申请的食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某特定区域,将食材原料经过不同的配制和加工处理,形成形态、风味、营养价值不同及花色品种各异的加工产品,包括:菜品、小吃、点心、饮品、预包装食品等,成为当地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b) 该食品在申请主体区域内,年平均产值不少于500万元(自申请当年向前追溯3个自然年)。c)产品具有地域性、独特性,具有地方特色的营养价值、外形特征、口味特征、烹饪技艺、制作工艺等,并受到大众广泛认可。d)产品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内涵,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e)产品的开发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地标食品代表性人物。f)产品在生产、加工、烹饪、包装等过程中应坚持绿色健康的理念和工艺流程,地标食品代表性企业获得绿色、有机、GA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任一认证。5.认定机构和依据55.1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或者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组建地标美食品牌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负责中华地标美食品牌实施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评审。5.2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审依据包括:地标美食(食品/食材)之乡认定基本要求和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定表中要求,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定表见附录表B,其中基本要求为必备项。6.认定程序66.1申请6.1.1申请主体为乡镇、区县或地市级政府。6.1.2以城市、街道、乡镇为申请主体,需以食品、食材为基础进行申请。6.1.3中华地标美食之乡申请有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表;b)代表性企业、人物描述性文件及代表性企业认证证明(资质证明如:绿色、有机、GA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种认证);c)产品典型特色描述性文件或相应产品品质检测报告;d)生产技术规范制度;e)地标美食样品图片;f)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6.2资料提交及受理申请主体全年均可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真实有效文件至认定机构。地标美食之乡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将在30天内予以受理并展开评审工作。6.3评审6.3.1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或第三方认证机构组织专项会议进行审核,形成评审结论。6.3.2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审采取分类积分制,合计得分由文化传承要求、产业发展要求、美誉度要求、申请主体要求和特殊事项五个一级指标的得分累加而得,中华地标美食之乡总分120分,得分在84分以上通过评审。中华地标美食之乡申请表见附录A,中华地标美食之乡评定表见附录表B。6.4公示评审通过后,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对社会公示。或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6.5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做出登记并公告,颁发相应证书及牌匾。或由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社会公告。6.6发证和复评6.6.1证书有效期三年。6.6.2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申请主体需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发起复评申请,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将公告取消其资格。6.7中华地标美食之乡命名规则6.7.1最终授予申请主体的名称应为“中华XXX(地标美食)之乡”(如:中华徽菜之乡、中华米粉之乡、中华茯苓之乡),命名规则为:中华+食品/食材名称+之乡。6.7.2如申请主体获得由本团体标准认定的5个及5个以上“中华XXX地标美食之乡”的,则该主体可申请获得“中华地标美食之乡”称号。6.8资格取消在称号使用期间,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将公告取消其资格,对于被取消资格的申请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审。7.标识使用677.1中华地标美食之乡采用公共标识与地标美食之乡名称相结合的方式。7.2中华地标美食之乡公共标识图案见下图,红色背景logo长宽比:8:7.4。7.3中华地标美食之乡标识使用可结合对应中英文字应用,标识图案见下图。7.4获得中华地标美食之乡的申请主体经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授权后可以使用对应标识。7.5对于获得相应标识的申请主体应承担该标识使用职责,明确使用规则、适用范围,确保标识使用的合法性。7.6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伪造本标识的,或者使用与本标识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本标识的行为,全联农业产业商会和全国工商联餐饮业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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