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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MAAA 0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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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规范
发布日期:
2020-09-25
实施日期:
2020-12-0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从事机动车损失类鉴定评估执业活动,其他相关行业和机构可参照执行;
主要技术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汽车维修术语》(GB/T 5624)《汽车车身术语》(GB/T 4780)《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JT/T 795)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机动车包括机动车、场(厂)内机动车辆和拖拉机。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依据GB 7258)。场(厂)内机动车辆: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包括轮式专用车(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车、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轮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轮式路缘铺筑机等)、履带式专用车(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隧道掘进机、履带式吊管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等)、汽车(客车、货车、自卸车)、游览观光车(蓄电池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内燃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等(依据GB/T 16178)。拖拉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依据GB 16151)。3.2事故车辆是指因事故造成损伤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场(厂)内机动车辆和拖拉机。3.3机动车损失因碰撞、水淹、火烧、维修不当、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机动车某一时点的损失。3.4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对机动车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估算的过程。3.5 全损车辆3.5.1实际全损车辆是指机动车整体灭失、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继续修复使用价值的事故车辆。3.5.2推定全损车辆是指机动车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前机动车的价值,经济上不具有合理性的事故车辆。3.6部分损失机动车损失后未达到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3.7事故发生前价值是指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点的价值。3.8 原厂配件汽车供应商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使用汽车供应商品牌或者汽车供应商指定品牌,按照汽车初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售后配套件。3.9 同质配件质量相当配件产品质量等同或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3.10 修复配件将汽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进行修复,使其恢复(或部分恢复)原配件尺寸和性能的零部件。3.11 双标件同时标有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商标、标识和零件代码的初装零部件和售后配件。3.12 再制造零部件经检测确认,通过加工修复使之满足再制造使用要求的旧零部件。4 鉴定评估原则4.1 工作原则: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4.2 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辆可以安全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4.3 经济原则4.3.1 供求原则在运用市场法对评估对象估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时市场上的供求状况。4.3.2 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的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4.3.3 评估时点原则评估时点是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的基准时间点,一般将事故发生日作为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基准日(委托方特别指定除外)。4.3.4 就近原则指受损车辆能够满足修复条件的就近地鉴定评估价格。4.3.5 关联性原则指在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时,各零部件之间的损伤关联性。5 鉴定评估程序通常按照接受委托→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评定估算→撰写报告→审签报告的程序进行。6 接受委托6.1 受理审核委托方需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以下鉴定材料,以便决定是否受理:---委托书(函);---机动车及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对已拆解事故车辆应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拆解照片等;---对已修复事故车辆应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拆解照片、已更换旧配件等;---其他相关鉴定材料。鉴定评估机构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函)后,应根据委托目的和要求对事故车辆及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委托方。6.2 不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等,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6.3 收取费用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将收费标准规范公示、接受监督。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方告知收费标准,经协商一致后收取。7 现场勘验7.1 现场勘验要求a)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有本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登记卡,法定业务不少于2人;b)采集事故车辆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及委托方提供的有关事故情况说明;c)需要改变证据形态进行勘验的,应记录证据改变过程并保证其完整性;d)需要现场提取实物证据进行检测的,应履行相关手续;e)应完整采集现场勘验信息。7.2 现场勘验内容7.2.1 未修复机动车勘验a)确认机动车;b)确定碰撞部位及损伤范围;c)确认配件的损伤部位、程度及与事故的关联性;d) 对难以确定损伤的配件或总成内部零件,应拆解后确认;e)不能通过检视确认的功能性配件,应通过仪器设备检测后确认。7.2.2 已修复机动车勘验a)确认机动车;b)勘验更换的配件及修理项目,确认事故造成的损伤范围和损伤程度。8 技术分析8.1 鉴定材料分析8.1.1可直接采用的鉴定材料a)经现场勘验确认无误的;b)法庭质证认可或当事方均认可的。8.1.2 不可直接采用的鉴定材料可选用的认定方法a)市场调查;b)网络查询;c)检验检测;d)技术分析;e)鉴定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8.2 配件损伤与事故关联性分析a)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和鉴定材料,分析判断事故形态及造成损伤的过程;b)分析确认配件的损伤部位、形式和程度;c)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分析判断配件损伤的关联性和真实性;d)必要时,对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分析和说明。8.3 拟定维修方案8.3.1 拟定更换配件清单8.3.2 拟定维修项目清单8.3.3 限定性说明8.3.3.1 依据本规范拟定的维修方案仅用于评估机动车损失,实际维修时可参照执行,但不作为实际维修的限制性条件。8.3.3.2根据实际维修状况还原的维修方案,仅作为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车辆损失评估的参考,不作为车辆损失评估的限制性条件。8.3.3.3评估鉴定价格为社会公允价格,具有评估性和咨询性,不代表具体成交价。9 评定估算9.1 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机动车自身损失时,一般以事故发生日或委托方要求的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若上述基准日的评估资料(如市场价格资料、车辆及配件损伤原始状态)不可获得,可将确定评估值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9.2确定维修费用9.2.1配件选用原则a)优先选用同质配件;b)符合B2.2规定的选用原厂配件;c)当事方对配件类型选择协商一致的,可选用再修复配件、双标件、再制造零部件;详见附录B。9.2.2 维修费用计算按照拟定的维修方案,根据本规范附录B所规定的方法确定配件价格,计算材料费、工时费及其它费用。9.3 更换配件合理性分析---配件更换的合理性应符合下列条件;---仅限于本次事故造成的配件损伤;---应符合质量对等原则;---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所规定的换修原则和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所规定的配件取价原则;---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配件应对维修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核算维修费用。9.4 机动车损失评估方法运用a)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动车维修费用和旧配件残值;b)采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定价评估实际全损车辆的残值;c) 采用市场询价法评估推定全损车辆残值;d)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评估全损车辆的事故发生前价值。9.5 评定估算机动车损失详见附录B。9.5.1 全损机动车损失计算对于符合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条件的机动车,其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全损机动车损失=机动车事故发生前价值-事故后整车残值9.5.2 部分损失机动车损失计算对于未达到全损条件的机动车,其损失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损失=维修费-旧配件残值9.5.3 机动车维修费对于机动车维修费,按以下公式计算: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其他费用10 撰写报告鉴定评估人员应依据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相关规定撰写鉴定评估报告。11 审签报告11.1 报告审核内容报告审核内容包括鉴定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11.2报告审核程序应分级完成鉴定评估报告的内部审核,推荐采用三级审核制度。在审核过程中,如对评估方法和结论存在分歧,审核人可提议召开专家会议集体讨论确定。11.2.1一级审核(初审)项目组长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完成的报告初稿按照初审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初审通过后送交技术审核。11.2.2二级审核(技术审核)鉴定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重点对维修方案、评估方法、评估结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送交终审审核。11.2.3三级审核(终审)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对整个项目和报告按照终审要求进行全面审核。11.3 报告签发报告正文部分至少有2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专业人员签字,其中至少有1名为现场勘验参与人,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公章。附录A (规范性附录)事故车辆配件修换原则和条件A1配件修换原则Al.1主要总成更换原则a) 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不能拆解维修,要求更换总成的;b) 整车生产厂不提供总成内部配件的;c) 专项维修(含)以上企业无法修复或无法保证修后质量的;d) 修复费用(不含总成拆装工时费)接近更换总成价格的;e) 符合表1损坏界定的。A1.2零部件修换原则a) 整车生产厂有明确规定要求更换的,应予以更换;b) 符合表2关键零部件损坏的,应予以更换;c) 车身结构件损坏以弯曲变形为主应进行修理,折曲变形为主应进行更换;d) 车身板件有严重折曲变形或撕裂的,应予以更换;e) 车门防撞杆、防撞梁、中柱加强板和前后保险杠加强梁等超高强度车身 板件,损坏后在冷态下不能校正的,应予以更换;f) 连接车身与车架、车身板件之间的车身紧固件损坏后,应予以更换;g)电子元件、控制单元撞击损伤、烧蚀的,或经检测功能失效的,应予以更换;h) 因事故造成线束破损、烧蚀、断裂的,应更换相应的线束总成;i) 在事故中发作用的安全气囊,涉及的相关安全部件应予以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气囊,应按整车生产厂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j) 因事故功能失效的安全带应予以更换;未发生作用的安全带,根据 GB14166规定的相关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k) 所更换的零部件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l)零部件的换修条件可参考有关标准或资料。A2整车损伤等级划分方法A2.1整车损伤等级划分整车损伤等级划分为一级损伤、二级损伤和三级损伤,各级损伤特征为:a)一级损伤:车架(或承载式车身)和发动机总成之一损坏,或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三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b)二级损伤:非承载式车身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中有一个(含)以上总成(或系统)损坏;c)三级损伤:未构成总成(或系统)损坏。A.2.2损伤界定方法各总成(或系统)损伤的界定方法按表A.1进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判定该总成(系统)损坏:a)A类件受损界定数量;b)A、B类件受损总界定数量;c)受损状况判定项。表1总成(系统)损坏界定参考表总成(系统)名称 受损件名称 受损件界定数 (单位:件) 受损状况判定项A类件 总量车身(含驾驶室)总成 A类件 侧围、车门、发动机罩盖、安全带、安全气囊系统 2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亦视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损坏:1)乘用车立柱严重变形、断裂;或者车身严重折叠,需要更换或者校正修复的;2)客车车厢骨架断裂、严重变形或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的;3)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破裂,或货箱纵、横 梁扭曲、变形,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的。B类件 前围、后围、顶盖、地板、行李舱盖(或背门)、翼子板、座椅、 货箱 ——车架总成 A类件 纵梁、横梁 1 2 车架断裂,或弯曲、扭曲变形逾限,须拆卸其他总成才能进行校正、修理的,亦视为车架总成损坏。B类件 保险杠、发动机托架 ——发动机总成 柴油机 A类件 缸体、缸盖、喷油泵、曲轴、凸轮轴、连杆 2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亦视为发动机总成损坏:1)有异响(工作时轴承发响和产生活塞敲缸等杂音);2)缸体破裂。B类件 增压器、起动机、发电机、柴油喷射器、散热器、风扇、空滤器 ——汽油机 A类件 缸体、缸盖、曲轴、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包括ECU、节流阀体、喷油器、传感器)、凸轮轴、连杆 2 4B类件 燃油泵、起动机、发电机、增压器、散热器、风扇、空滤器 ——表1续总成(系统)名称 受损件名称 受损件界定数(单位:件) 受损状况判定项A类件 总量变速器总成 手动变速器 A类件 壳体、齿轮、离合器 2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亦视为变速器总成损坏:1)壳体破裂;2)有异响要拆卸才能排除故障的。B类件 轴类、轴承、换挡机构组件、同步器 —自动 变速器 A类件 壳体、离合器(自动变速器用液体耦合器)、自动变速器控制模块(ECU) 2 4B类件 齿轮机构(或摩擦轮与钢带)、 轴类、轴承、换挡机构组件、油 泵、分动器 —驱动桥总成 A类件 半轴、减振器、悬架弹性元件 2 4 有下列情形之一,亦视为驱动桥总成损坏:1)桥壳、主减速器壳、差速器壳破裂;2)传动轴、半轴弯曲、扭曲、断裂,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的。B类件 壳体、差速器、传动轴、主减速器、车轮总成(包括轮胎) —非驱动桥总成 A类件 悬架弹性元件、减振器 2 3 车轴变形、断裂,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的,亦视为非驱动桥总成损坏。B类件 车轴、车轮总成(包括轮胎) —制动系统 液压制动 A类件 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助力器、 制动器 2 3 /B类件 ABS控制单元、制动踏板机 构、驻车制动装置 —气压制动 A类件 制动阀、制动气室、助力器、制 动器、空气压缩机 2 4B类件 ABS控制单元、制动踏板机 构、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蹄促动 器、储气筒 —转向系统 动力转向 A类件 转向器、转向器摇臂、转向助 力油泵、转向管柱、转向节、转向节臂 2 5 /B类件 转向控制阀总成、转向盘、转 向轴及万向节、横拉杆、直拉杆、 梯形机构 —非动力 转向 A类件 转向器、转向器摇臂、转向管 柱、转向节、转向节臂 2 4B类件 转向轴及万向节、转向盘、转 向横拉杆、转向直拉杆、梯形机构 —注:若受损车辆原设计没有配置本界定表规定的零部件,则相应地减少其受损件界定数量。表2关键零部件列表总成或系统 关键零部件名称发动机总成 柴油机 缸体、缸盖、喷油泵、曲轴、凸轮轴、轴瓦、连杆、起动机、发电机、散热器汽油机 缸体、缸盖、曲轴、凸轮轴、轴瓦、连杆、起动机、发电机、散热器变速器总成 手动变速器 壳体、齿轮、轴、离合器、同步器自动变速器 壳体、齿轮、轴、离合器(自动变速器用液体耦合器)、油泵驱动桥总成 半轴、减振器、悬架弹性元件、差速器、轴承、主减速器非驱动桥总成 悬架弹性元件、减振器、轴承制动系统 液压制动 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助力器、ABS控制单元、制动鼓(盘)、制动摩擦片、制动软管气压制动 制动阀、制动气室、助力器、ABS控制单元、制动鼓(盘)、制动摩擦片、制动软管转向系统 转向器、转向器摇臂、转向助力器、转向管柱、转向节、转向节臂、拉杆球头(销)附录B (规范性附录)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方法B1 维修费计算B1.1材料费是指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的配件费用以及辅助材料费用。B1.2工时费用工时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B1.2.1工时定额参考当地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或厂家公布标准,也可根据维修项目和维修工艺估算所需工时。B1.2.2工时单价a)对实际已修复或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的,采用承修企业公示或报备的工时单价;b)对未修复且不能确定维修企业的,可根据事故损伤情况选择维修企业类型,并按当地同类维修企业公示(或报备)维修工时单价的平均值计算。B1.3其他费用B1.3.1外加工费是指受自身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所发生的费用,按实 际外加工单位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B1.3.2外检测费是指工时定额标准中未涵盖,但在竣工检验过程必须利用厂外专项设备对整 车或总成进行性能检测的费用,按检测单位的公示收费标准计算。B1.3.3运输费对于区域外采购的不可拆解运输的大型配件(如车身、车架、车桥、驾驶室 等)可计配件运输费。B2配件取价B2.1配件取价原则B2.2 4S店价以下情形应采用4S店价:——己在4S店维修更换配件,并开具有效结算发票及清单的;——选择在4S店维修更换配件,并与4S店签有书面承修协议或合同的;——赔付方签字同意在4S店维修的;——在质保期内的机动车或未销售的新车;——无同质配件供应的。B2.3市场价不符合本规范B2.2规定情形的应釆用市场价;B2.4配件取价方法B2.4.1配件价格查询系统a)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购置和熟练使用配件价格查询系统软件;b)购置配件价格网络查询系统软件时,应选择具有较高公信力、公开销售、 信息更新及时的软件,并可选择两个以上的软件进行价格信息验证和补充。B2.4.2配件价格市场调查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通过以下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当地配件供应情况:a)调查当地各类型配件实际销售价与配件价格查询系统软件报价的差异;b)调查符合定义和要求的同质配件、双标件及其市场价格;c)调查符合定义和要求、并有合法资质企业供应的再制造零部件的市场价格。d)调查当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型配件、了解其质量和价格。B2.5维修企业配件加价率除配件制造商直销价、整车制造厂中心库批发价之外,一般不计维修企业配 件进销加价率。B3事故车辆残值B3.1旧配件残值事故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残余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确定。B3.2整车残值B3.2.1实际全损事故车辆整车残值按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收购价确定。B3.2.2推定全损事故车辆残值B3.2.2.1推定全损事故车辆不得按废旧金属回收价或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定 价评估整车残值。可采用市场调查方法(如平台询价、模拟竞价等),将调查结果作为推定全损事故车辆的整车残值。B4事故车辆事故发生前价值事故车辆事故发生前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综合调整系数B4.1重置成本是指购买一辆全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或相似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金额。重置成本=车辆购置价+购置税+其他费用式中:车辆购置价为事故发生日购置相同或相似新车的市场销售价;车辆购置税=车辆销售价×购置税税率;其他费用包括车辆牌证费、交强险等。B4.2使用年限成新率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OO%式中:规定使用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各类型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和引导报废行驶里程,参照同类车型的经济使用寿命和技术使用寿命确定。 本文规定的各类型机动车合理使用年限如表B-1所示。表B-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汽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中型 10 50大型 12 60租赁 15 60教练 小型 10 50中型 12 50大型 15 60公交客运 13 40其他 小、微型 10 60中型 15 50大型 15 80专用校车 15 40非营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无 60中型客车 20 50大型客车 20 60载货 微型 12 50中、轻型 15 60重型 15 70危险品运输 10 40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无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无载货功能 30 50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无危险品运输 10 无其他 15 无全挂车 10 无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其他 13 12轮式专用机械车 无 50已使用年限按月计算。B4.3使用里程成新率使用里程成新率=[1-(实际行驶里程÷参考行驶里程)]×1OO%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成新率的前提条件:车辆里程表的记录必须是原始的,不能是更改过的:车辆行驶里程在年平均行驶里程(见表B-2)范围之内,长时间停放的车辆,不符合标准范围之内的车辆,应不采用表征里程数,而通过年限与公里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成新率。表B-2 各类汽车年平均行驶里程参考值汽车类别 年平均行驶里程/万km微型、轻型货车 3?5中型、重型货车 6?10私家车 1?3公务、商务用车 3?6出租车 10?15租赁车 5?8旅游车 6?10中、低档长途客运车 8?12高档长途客运车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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