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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
发布日期: 2024-05-15
实施日期: 2024-06-15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晒青茶术语和定义、产品等级及实物标准样、鲜叶要求、加工工艺、质量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茶树鲜叶为原料,并在景迈、芒景2个行政村内,经杀青、揉捻、日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晒青茶; 主要技术内容:4 产品等级及实物标准样4.1 产品等级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按品质特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a) 晒青茶(特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特级、一级鲜叶为原料制成的晒青茶;b) 晒青茶(一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鲜叶为原料制成的晒青茶;c) 晒青茶(二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鲜叶为原料制成的晒青茶。4.2 实物标准样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根据各级别的品质要求,制作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各级标准样为该级别品质的最低界限。实物标准样的制备按照GB/T 18795的规定执行。5 鲜叶要求5.1 鲜叶质量鲜叶采自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茶树的新梢,应保持芽叶完整、新鲜、匀净、无污染和无其他非茶类夹杂物。5.2 鲜叶采摘鲜叶采摘遵循采留结合、量质兼顾和因树制宜的原则,按标准适时进行合理采摘,应采用“提手采”方法采摘茶叶,鲜叶采摘应符合表1的规定。5.3 鲜叶装运采用清洁、无污染、通透性好的盛具,装叶量以不影响品质为宜。6 加工工艺6.1 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揉捻?解块?日光干燥?精制?包装。6.2 加工过程应符合GB/T 32744的规定。7 质量要求7.1 基本要求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洁净,不含非茶类物质。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7.2 感官品质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7.3 理化指标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7.4 安全性指标7.4.1 污染物限量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7.4.2 农药残留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GB 2763.1的规定,检验方法按GB 2763、GB 2763.1的规定检验。7.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及抽样8.1.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1.2 抽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8.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品质、水分、灰分、粉末、净含量。8.3 型式检验产品正产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当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结果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8.4.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用备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也可按GB/T 8302加倍取样,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劣变、有污染、有异味的不合格的产品,均不得复检。8.4.3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晒青茶的感官品质及理化指标会发生转化,本标准规定的感官指标、茶多酚指标仅作为该产品出厂检验时的判定依据。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标签9.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的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GH/T 1070的规定。9.2.2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应严密、包装牢固。9.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4 贮存9.4.1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9.4.2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防止,不得混放。9.4.3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贮周围应无异味气体污染。9.4.4 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9.4.5 产品堆放应离墙离地,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9.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普洱景迈山生态茶园 晒青茶适宜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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