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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CS 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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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炖燕窝
发布日期:
2020-10-16
实施日期:
2020-12-06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炖燕窝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原料来源、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等要求;
主要技术内容:3 定义鲜炖燕窝是指以燕窝、水为原料,经过或不经过浸泡、清洗、挑毛等工序,添加或不添加糖、灌装、密封后采用不低于100°C的高温灭菌、冷却等工艺生产制作而成固形物含量不低于60%即食类的燕窝产品,鲜炖燕窝的特点是口感糯棉,突出新鲜,保质期短。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燕窝:燕窝原料需有正规合法来源,原料应不变色、不霉变、无异味。水:应符合GB 5749 的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更优质的水源,如:纯净水、纯化水等。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4.2杀菌产品采用不低于100°C的高温后杀菌工艺,具体加工生产工艺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4.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编号 项 目 要 求1 色泽 呈白色或黄白色,颜色均匀2 组织形态 燕窝呈丝状、块状或片状,分布均匀,水分略带粘稠状态3 气滋味 具有燕窝特有的气滋味,无异味,口感爽滑4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和异物,允许少量可见微绒毛或黑点存在检验方法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并闻其气味。4.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编号 项目 指 标 检测方法1 唾液酸(结合唾液酸),g/kg ≥ 1.0 GB/T306362 蛋白质,% ≥ 1.0 GB5009.53 固形物,% ≥ 60 GB/T107864.5污染物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指标编号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1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 5.0 GB 5009.332 总砷(以As计),mg/kg ≤ 0.2 GB 5009.11或GB 5009.2683 铅(以Pb计),mg/kg ≤ 0.05 GB 5009.12或GB 5009.2684 镉(以Cd计),mg/kg ≤ 0.01 GB 5009.15或GB 5009.2685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GB 5009.17或GB 5009.2686 锡(以Sn计),mg/kg(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 150 GB 5009.16或GB 5009.2684.6微生物限量指标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编号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1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 n=5,c=2,m=102, M=104 GB 4789.2或等效的检测方法2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 n=5,c=2,m=1, M=10 GB 4789.3或等效的检测方法3 霉菌,CFU/g或CFU/ml ≤ 20 GB 4789.15或等效的检测方法4 沙门氏菌,/25克或25ml ≤ 不得检出 GB 4789.45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或CFU/ml ≤ n=5,c=2,m=102, M=103 GB 4789.10第二法备注:1、采样方案系数: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按照二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3、按照三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在n个样品中,允许全部样品中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小于或等于m值;允许有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在m值和M值之间;不允许有样品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M值。4.7 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8 净含量应按照GB/T 10786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 产品长期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6.4 判定规则6.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有异味或有霉变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并且不得复检。6.4.3 检验时若有其它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验后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及保质期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 4806.9、GB 4806.10或 GB 9683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7.2.2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运输7.3.1 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扔、砸、磕、碰。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3.3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常温运输或冷藏运输,或采取有效手段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的品质不发生变化。7.4储存7.4.1 成品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4.2 产品不得接触墙面,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7.4.3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的环境。7.4.4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储存。7.4.5 根据产品特性采用常温或冷藏储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应大于等于15天小于等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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