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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EFA 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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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 东宁黑木耳
发布日期:
2021-03-10
实施日期:
2021-03-15
主要技术内容:6.1原料无霉变的硬杂木屑为主料,麦麸、米糠、豆饼粉、石膏、石灰为辅料。6.2菌包制作6.2.1培养基配置将原料与辅料按比例混匀,加水搅拌过筛,拌匀后测水分含量达到58-60%,pH值7-8,放置12小时使木屑完全浸湿。6.2.2装袋采用装袋机装袋,装料高度为22±1cm。装料要求上、下松紧一致,料面压实平整,塑料袋无褶皱。6.2.3灭菌采用常压100℃保持12小时以上并闷锅3小时,或高压121℃保持2小时。灭菌时必须将锅内的冷空气排尽,菌袋摆放不要过于紧密,灭菌结束后应自然冷却,轻启锅门利用菌袋余温烘干袋表面水分。6.2.4接种将菌包温度冷却至36℃左右,在无菌条件下对菌包进行接种。6.2.5菌包培养将接完菌的菌袋摆放在消毒处理后的养菌架上避光培养,待菌包培养基长满菌丝即可进行出耳管理。6.3栽培管理6.3.1刺孔管理菌丝长满菌袋并复壮后进行刺孔。孔径在0.4-0.6cm之间,孔间距2—3cm,成“品”字型分布,每袋刺孔180—240个。刺孔深度以0.8cm为宜。刺孔过深出耳慢,刺孔过浅易掉耳。6.3.2催芽管理菌包上盖塑料和草帘,增湿保温,湿度控制在80%左右,温度控制在23℃以下,早晚各通风一次,每次30分钟。6.3.3浇水管理根据天气、温度、黑木耳生长情况等进行浇水管理。木耳原基形成期湿度保持在70%-80%,每天通风0.5小时;耳片分化期棚内温度控制在22℃以下,湿度保持在80%,适当加大通风;展片采摘期开放管理,干湿交替。6.3.4采收和与晾晒采收前一天停止浇水,木耳大小为3cm-4cm应及时采收,采大留小。采摘后的木耳采用网架晾晒,注意防雨、防露。6.3.5储存采用干净无毒的塑料编织袋盛装木耳,储存应选择避光、清洁、阴凉、干燥的库房环境,并注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盗。7要求7.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色泽 耳正面纯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 耳正面黑褐色、有光泽,耳背面暗灰色 耳正面黑褐色,背暗灰色 多为黑褐色至浅棕色 见8.1.1形态 耳片完整,呈独立椭圆碗状 耳片完整 耳片基本完整 耳片大小不一或呈碎片直径/cm 0.6~1.5 0.6~2.0 0.5~2.8 ≥0.4 见8.1.2耳片厚度/mm ≥1 ≥1 0.7 — 见8.1.3拳耳/% 无 无 无 ≤1 见8.1.4薄耳/% 无 无 无 ≤0.5流失耳 无虫蛀耳霉烂耳气味 具有黑木耳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见8.1.1杂质/% ≤0.2 ≤0.3 ≤0.5 ≤1 见8.1.57.2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干湿比 ≥1:12 ≥1:11 见8.2.1水分/% ≤12.0 见8.2.2灰分/% ≤5.0 见8.2.3总糖(以转化糖计)/% ≥30.0 见8.2.4粗蛋白/% ≥10.0 见8.2.5粗脂肪/% ≥0.40 见8.2.6粗纤维/% 3.0~6.0 见8.2.77.3安全卫生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7.4净含量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8试验方法8.1感官检验8.1.1色泽、形态、大小、气味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8.1.2最大直径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8.1.3耳片厚度按照GB/T 6192规定方法测定。8.1.4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随机抽取样品500g(精确值0.1g),分别拣出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其质量,按式(1)分别计算样品中的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1)式中:X-----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分数,%;m1------拳耳、薄耳、流失耳、虫蛀耳、霉烂耳的质量,单位为克(g);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8.1.5杂质按照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8.2理化检验8.2.1干湿比按GB/T 6192规定的方法测定。8.2.2水分的测定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3灰分的测定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8.2.4总糖的测定按GB/T 15672规定的方法测定。8.2.5粗蛋白的测定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8.2.6粗脂肪的测定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8.2.7粗纤维的测定按GB/T 5009.10规定的方法测定。8.3净含量按照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9检验规则9.1组批规则同一种植园区、同一生产期内生产、同一等级的黑木耳作为一个检验批次。9.2抽样9.2.1抽样数量在整批货物中,包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小包装袋(盒、箱等)为基数,散装产品以同类货物的质量(kg)或件数为基数,按下列整批货物件数的基数进行随机抽样。----整批货物50件以下,抽样基数为2件;----整批货物51件~100件,抽样基数为4件;----整批货物101件~200件,抽样基数为5件;----整批货物201件以上,以6件为最低限度,每增加50件加抽1件。小包装质量不足检验所需质量数,适当加大抽样量。9.2.2抽样方法在整批货物中的不同部位抽样,每件深入耳包中心处抽取100g,把抽取出的样品置于铺垫物上,充分混合后,以四分法分取需要数量样品,装入密封样品袋。9.3检验分类9.3.1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者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交收。9.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9.4判定规则9.4.1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4.2在判定级别时,若各指标间所对应级别不一致,则按照舍高取低原则,判定该产品为较低等级指标对应的等级。9.4.3因净含量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有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10标志、标签10.1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10.2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签时,经审核备案后采用加贴、吊挂和直接印刷等形式标示在销售包装上。11包装、运输和贮存11.1包装11.1.1产品包装应符合GB/T6543。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潮、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11.1.2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11.1.3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11.2运输11.2.1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11.2.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11.2.3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11.2.4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11.3贮存11.3.1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11.3.2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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