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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LX 00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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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大米 第5部分:大米
发布日期:
2023-09-28
实施日期:
2024-01-0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淮安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以及追溯信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以淮安市区域种植的粳稻谷、籼稻谷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大米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不适用于加入添加剂的大米;
主要技术内容:1 术语和定义除GB/T 1354、GB/T 178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354、GB/T 1789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1.1淮安大米 huai’an rice以按T/HLX 001.2规定的规程生产的符合T/HLX 001.4规定的稻谷为原料,加工的符合本部分规定要求的大米。1.2加工精度 milling degree加工后米胚残留以及米粒表面和背沟残留皮层的程度。1.3不完善粒 defective kernels未成熟或受到损伤但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包括:未成熟粒:籽粒不饱满,外观全部呈粉质的米粒。虫蚀粒:被虫蛀蚀的米粒。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米粒。生霉粒:粒面有霉斑的米粒。糙米粒: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1.4杂质 extraneous matter除米粒之外的其他物质,包括有机杂质和无机杂质。1.4.1有机杂质 organic extraneous matter包括稻谷粒、稻壳、米糠、糠粉、稻草、带壳稗粒、异种谷粒等植物源杂物和害虫或害虫组织等动物源杂物。1.4.2无机杂质 inorganic extraneous matter包括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1.5食味品质 eating quality大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成的米饭的气味、外观结构、适口性、滋味、冷饭质地的综合评分值,用食味值表示。1.6互混率 other kind rice kernel percentage试样中混入的粒型、外观与本批次大米不同的这类米粒占试样的质量分数。2 分类按品种类型分为粳米和籼米。3 要求3.1 原料要求符合T/HLX 001.3、T/HLX 001.4规定的要求。3.2 质量指标3.2.1 粳米质量指标粳米质量指标见表1,其中食味品质、碎米作为定等指标。表1 粳米质量指标要求项 目 一 级 二 级食味品质(食味值),分 ≥ 85 80碎米 总量,% ≤ 7.5 10.0其中小碎米,% ≤ 0.5 0.5色泽、气味 正常加工精度(留皮度),% ≤ 2.0杂质含量,% ≤ 0.1不完善粒,% ≤ 1.0黄粒米,% ≤ 0.1互混率,% ≤ 2.0水分,% ≤ 15.5直链淀粉(干基),% 9.0~19.0注:无机杂质含量不可检出。3.2.2 籼米质量指标籼米质量指标见表2,其中食味品质、碎米作为定等指标。表2 籼米质量指标要求项 目 一 级 二 级食味品质(食味值),分 ≥ 85 80碎米 总量,% ≤ 10.0 15.0其中小碎米,% ≤ 1.0 1.0表2 籼米质量指标要求(续)项 目 一 级 二 级色泽、气味 正常加工精度(留皮度),% ≤ 2.0杂质含量,% ≤ 0.1不完善粒,% ≤ 1.0黄粒米,% ≤ 0.1互混率,% ≤ 2.0粒型(长宽比) ≥ 3.0水分,% ≤ 14.5直链淀粉(干基),% 10.0~22.0注:无机杂质含量不可检出。3.3 食品安全指标3.3.1 感官要求、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指标按 GB 2715 规定执行。3.3.2 生产过程中,除符合GB 5749 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3.3.3 真菌毒素、污染物、农药残留等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限量要求。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4 检验方法4.1 色泽、气味检验: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4.2 互混率检验: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4.3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4.4 黄粒米检验:按GB/T 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4.5 加工精度检验:按GB/T 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4.6 水分检验: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4.7 长宽比检验:按GB/T 1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4.8 碎米检验:按GB/T 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4.9 食味值检验:按GB/T 15682-2008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中“6.1.4参照样品的选择”宜选用 LS/T 1534、LS/T 1535规定的品尝评分参考样品。可按LS/T 3247-2017附录B使用米饭食味计进行测定,必要时采用人工品尝试验进行测定结果验证。4.10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按GB/T 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4.1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执行。4.12 安全指标检验: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农药残留含量。5 检验规则5.1 扦样、分样按GB/T 5491执行。5.2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5.3 产品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5.4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时,应按5.2中规定的项目(直链淀粉除外)进行检验。5.5 型式检验5.5.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时;——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5.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5.2、5.3规定的内容检验。5.6 判定规则5.6.1 凡不符合GB 2715、GB 2761、GB 2762和GB 2763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判为非食用产品。5.6.2 以食味品质、碎米(包括小碎米)、加工精度进行定等。5.6.3 食品安全指标(5.3)初验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6 包装和标签6.1 包装6.1.1 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6.1.2 如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6.2 标签、标识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T 191、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符合4章要求的,经认证授权后可标注“淮安大米”,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等级、产品类型、原料产地、原料收获时间、加工日期、保质期、加工企业等。注:宜在包装物上加贴二维码,其内容包括4章中相应指标的检验值和10章的追溯信息。7 储存和运输7.1 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7.2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7.3 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应不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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