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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碳排放核算标准
发布日期:
2023-11-28
实施日期:
2023-12-20
范围:本文件用以核算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碳排放总量、减排贡献以及碳排放强度;
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本文件用以核算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碳排放总量、减排贡献以及碳排放强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T/CAEPI 49-2022 污水处理厂低碳运行评价技术规范T/CABEE-JH2021042 污水(污泥)处理工程碳排放计算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3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s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在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总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3.4 直接排放 Direct carbon emission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产生的氧化亚氮(N2O)、甲烷(CH4),化石燃料燃烧、含碳化学药剂分解或作为污泥部分焚烧产生的二氧化碳(CO2)的碳排放当量之和。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carbon emission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消耗的净购入电力、热力的碳排放当量之和。3.6 减排贡献 Emission reduction contribution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标准,向外界提供甲烷、再生水、污泥陶粒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种植绿色植物,可降低外界温室气体排放,替代外界化石燃料和高能耗产品,或产生碳汇效应,视为污水处理厂对外界的减排贡献,可作为信息项对外公布。电力外调、热力外调不计入减排贡献,而是以计算电力、热力净购入的方式直接抵扣本企业的间接排放。3.7 植物碳汇 Plant carbon sink厂区范围内植物吸收并固定的二氧化碳当量。3.8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量化每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3.9 碳排放强度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处理单位体积城镇污水产生的碳排放当量。3.10 高标准出水 High standard effluent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总氮(TN)浓度、COD浓度低于国家一级A标准被称为高标准出水。4.核算原则4.1 重点性原则考虑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忽略微小排放部分;4.2 一致性原则遵循国际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核算方法;4.3 准确性原则避免核算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4.4 前瞻性原则引入减排贡献核算,鼓励清洁能源使用与废物资源化利用;4.5 可操作性原则在重点性和一致性原则基础上简化核算过程,便于实际操作。5.核算边界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识别、核算企业边界内生产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再生水生产系统等,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系统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从事的除污水处理以外的生产活动,包括污泥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水生产与利用,甲烷、光伏、废热等能源生产与回收利用,厂区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排放量均纳入核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对边界外的减排效应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减排贡献,作为信息项公布。外运污泥产生排放不纳入核算范围,也不考察建设过程和工厂报废过程的全寿命周期排放。核算边界如图1所示。其它略(详见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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