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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SP 03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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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乳核桃蛋白饮料
发布日期:
2023-12-08
实施日期:
2023-12-15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含乳核桃蛋白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含乳核桃蛋白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398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1T/TSSP 033—20232GB/T 23509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 分类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202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含乳核桃蛋白饮料以生活饮用水、核桃仁及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磨浆、调配、均质、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饮品。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核桃仁应符合 GB/T 20398 的规定。4.1.3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4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管理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滋味与气味 具有核桃、乳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均匀液态,允许有少量沉淀和脂肪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卫生指标T/TSSP 033—20233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卫生指标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 ≥1.0 GB 5009.5脂肪/(g/100g) ≥2.0 GB 5009.6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g/100g) ≥8.5 GB/T 12143铅(以 Pb 计)/(mg/kg) ≤0.05 GB 5009.12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 c m M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 5 2 102 104 GB 4789.2大肠菌群/(CFU/g 或 CFU/mL) 5 2 1 10 GB/T 4789.3霉菌/(CFU/g 或 CFU/mL) ≤ 20 GB 4789.15酵母/(CFU/g 或 CFU/mL) ≤ 20 GB 4789.15注:a 样品采集和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进行。罐头工艺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T/TSSP 033—20235.1 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复查的需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检。5.3 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要求中 4.2~4.6 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辅料产地、关键工艺及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产品按本文件项目检验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允许用留样或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 标志产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23509 等的规定,包装材料要结实、干燥、整洁卫生、无毒、无异味。4T/TSSP 033—202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污染、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装运时需轻拿、轻放、轻卸。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避免重压。6.4 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无污染的仓库内贮存。6.5 保质期在本文件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或按产品标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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