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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SP 0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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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2-08
实施日期: 2018-02-08
范围: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确保团体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国颗粒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主要技术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确保团体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国颗粒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国颗粒学会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颗粒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中国颗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成立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在颗粒技术领域内,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负责学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负责制修订的领域为:颗粒技术名词术语、颗粒分级与测定,颗粒基本形态、颗粒表征、颗粒制备、颗粒特性及对环境影响风险评价、安全影响评价以及颗粒在各行业应用。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加快本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步伐,提升我国在这些行业的竞争力。第二章 工作任务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颗粒技术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积极参与国内外各层面标准化机构中与颗粒技术标准化领域相关的活动,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第六条  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和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颗粒技术领域学科发展和市场需求,组织提出标准立项建议;中国颗粒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计划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年度计划组织或委托有关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以及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报送中国颗粒学会常务理事会。报批材料包括: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标准化导则》的规定。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团体标准的批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各2份。第九条  在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十条  作好颗粒技术领域团体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组织学会团体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学会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报告;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颗粒技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承担学会团体标准的外文译稿工作,积极推荐学会团体标准成为国家或国际标准。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工作委员会可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等工作中,承担学会团体标准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工作委员会可承担颗粒技术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工作委员会可面向全社会开展颗粒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颗粒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由来自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认证机构、行业学/协会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学会会员组成。每届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理事长批准聘任。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由1名主任委员、2~4名副主任委员、总质量师和监事各一名,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以单数为宜,团体委员宜不超过委员总数50%。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2~3名副秘书长。需要时由主任委员聘请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工作委员会顾问。其中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团体委员由所在团体申请,应相对固定,代表团体行使委员权利并承担义务;个人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颗粒技术专业人员自我推荐,代表个人行使委员权利并承担义务。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负责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学会秘书处及有关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如对颗粒技术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第十九条  团标的编号为T/CSP XXXX(标准顺序号,1-)-XXXX(发布年号)。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上报中国颗粒学会常务理事会,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分类信息
关联关系
研制信息
归口单位: 中国颗粒学会
起草单位: 中国颗粒学会
起草人: 中国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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