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 电磁兼容 第4部分: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
Railway applications—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Part 4:Emission and immunity of the signalling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pparatus
发布日期:
2018-06-07
实施日期:
2019-01-01
GB/T 24338的本部分规定了轨道交通环境中信号和通信设备(简称"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和性能判据。
本部分适用于GB/T 24338.4包含的安装在轨道交通环境中且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与被测设备相连的通信信号数据线和电源线。
车载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与抗扰度要求由GB/T 24338.4规定,安装于变电站内及与变电站相连的信号和通信设备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由GB/T 24338.6规定。 GB 17625.1或GB/T 17625.2范围内的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由GB 17625.1 或 GB/T 17625.2规定。
设备的发射如果符合GB 17799.4规定的发射限值,只要任意直流电源端口的发射小于所规定的交流电源端口的发射限值,那么也将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本部分规定的抗扰度要求适用于:
——关键设备,如联锁系统和信号控制系统;
——3 m 区域内的设备;
——10 m 区域内的设备且与 3m 区域内的设备有连接端口;
——10 m 区域内的设备且连接有超过 30 m 的电缆。
非上述范围内的设备应符合GB/T 17799.2的规定。本部分对设备规定的抗扰度等级可以使得在大多数情况下,设备在轨道交通环境中能够正常工作。当设备直接暴露于干扰中,或与其相连的电缆接收骚扰源的射频场或藕合骚扰源的干扰时,本部分规定的抗扰度等级为评估设备的性能给出了一般性的参考。
如果端口用于无线通信目的的发射或接收(有意发射机如转发系统),那么本部分中规定的辐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 定义的无线发射机的有意发射。抗扰度要求同样不适用于有关无线电设备EMC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范围以外的频段。
本部分没有规定设备故障时的电磁兼容要求,也不涉及人身安全相关的要求(如电击防护、非安全操作、绝缘试验和介电试验等)。
试验方法在第2章所列的基础标准中给出。
本部分的具体规定与GB/T 24338.1的通用规定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