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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电助力自行车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22-04-18
实施日期:
2022-06-18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配备锂离子蓄电池的租赁电助力自行车;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整车安全、机械安全、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蓄电池组、车辆通信功能、待机功耗、装配质量、标记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附录中给出了车辆与平台通讯协议要求,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实时数据、电池基本信息、电池实时信息和故障信息等。考虑到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使用环境相对家用的较为恶劣,对其强度和性能要求更严苛,因此在本标准中补充增加或优化了整车质量、整车动态强度、恒定湿热运行、低温运行、高低温循环、车把稳定性、车架脚蹬力疲劳强度、车架水平力和垂直力疲劳强度、带电部分的触电防护、蓄电池组性能、蓄电池组安全、装配质量、外观质量、淋水涉水性能等要求,另外,为了管理与监督要求,在本标准中增加了通信要求。其中,整车质量设定时,起草组组织了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并经起草组充分讨论,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38 kg。为了保证标准要求的科学性、严谨性等,起草组还组织了对标准内容逐条试验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其他部分内容说明如下:1)禁用物质、闸皮(摩擦片)以及可迁移元素、增塑剂原标准草案中关于该部分要求为“租赁电助力自行车禁用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GB 30512的规定,闸皮(摩擦片)中不应含石棉。任何与骑行者密切接触的部件,如:车架上的油漆及聚合物的涂层、鞍座表面、把套和闸把, 应符合GB 6675.1规定的可迁移元素(其它玩具材料)、增塑剂(所有产品包括可放入口中的产品)的限量要求。部件中可迁移元素的限量按GB 6675.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增塑剂的含量按GB/T 2204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在起草组讨论时,禁用物质使用要求符合GB 30512的规定,部分代表认为,该要求主要基于出口贸易中的RoHS(《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要求,国内一般不做规定,如国内也按此执行,则会增加企业成本,但也有部分代表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建议按GB 30512的规定执行。起草组根据各位代表意见以及投票结论,最终确定禁用物质按GB 30512的规定执行。闸皮(摩擦片)不应含石棉,根据会上各位代表的意见以及投票结论,该要求保持不变。可迁移元素与增塑剂的要求,部分代表认为该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儿童接触并对其健康造成影响,成人使用不会有影响,而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产品,根据交通法及本标准使用说明,1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因此没有必要做规定,给企业增加成本。部分代表认为虽然使用对象很明确,但是无法避免儿童接触,且标准应起到更好的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保留。起草组根据各位代表意见以及投票结论,将该要求中原助动词“应”调整为“宜”。2)轮胎尺寸原草案中规定轮胎公称直径应满足390~750(16in~29in),部分代表认为该规定不妥当,轮胎公称直径及其与英寸的对应关系,与GB/T 7377《力车轮胎系列》、ISO 5775中尺寸均不对应。起草组根据代表意见,并结合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的要求、轮胎类型、轮胎规格尺寸参数等要求,将轮胎尺寸要求修改为“租赁电助力自行车轮胎尺寸宜符合GB/T 31458的规定。”删除 “390~750(16in~29in)”要求。3)助力比关于助力比值以及助力比的要求,有代表建议笼统的规定一个值不妥,可分车速对助力比进行不同规定。起草组根据代表意见,并参考日本JIS D9115的要求,对助力比要求进行了调整,按车速对助力比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对助力功能的安全和平稳作了规定,此外,考虑试验检测能力及便捷性等要求,将该部分要求调整入总则。4)支架类型及驻车稳定角原草案中规定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采用主支架,并对安装侧支架的驻车稳定角度进行了统一要求。部分代表认为,支架的类型不需要统一规定,仅要求驻车稳定性即可。此外,关于“主支架”术语的建议与ISO 8090保持一致,与国际接轨同时与自行车标准体系统一。起草组结合各位代表意见,按ISO 8090的要求,并结合租赁电助力自行车使用情况,删除了“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采用主支架”的要求,统一术语,并对租赁电助力产品使用较多“单支架”、“侧支架”的驻车稳定角暂按摩托相关标准进行统一,以满足驻车稳定性的要求。5)剩余电量提示原草案中规定“租赁电助力自行车应安装剩余电量提示装置。”,起草组讨论时,代表提出,还应增加剩余电量的骑行里程要求,防止在骑行过程中没电,给骑行者带来不便,起草组根据大家意见,并结合实际使用场景(夜间骑行开启照明装置),修改增加了“剩余电量应能满足照明装置开启且助力骑行至少5km的要求”。6)车辆颠簸原草案中,关于车辆颠簸规定了“整车负载75kg,以(5±1)km/h的速度,从 200mm 高度的路肩下行1500次。”但是运营企业及检测机构等代表均认为该试验方法操作上有难度,甚至会给试验人员带来人身伤害,经讨论,删除了“车辆颠簸”要求及其试验方法。7)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原标准草案中规定前管处载荷为10kg,振动次数为45万次,有代表提出,前管处载荷重量以及振动45万次偏高,也有代表认为,租赁车辆使用场景比较恶劣,建议振动次数高于QB/T 1880,为充分协商一致,起草组组织了两次投票,根据投票结论,载荷不变,振动次数调整为20万次。8)标记原草案中规定了较详细的标记要求,但是在讨论时,代表们提出,应仅规定保障车辆安全使用的标记要求,且位置不宜统一,可各运营企业自定义。 起草组针对大家的意见,组织了调研,将在调研完成后作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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