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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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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
2017-01-16
实施日期:
2017-06-0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本建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
第四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五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六条 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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