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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固化土
发布日期:
2022-12-07
实施日期:
2022-12-10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复合固化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订货与交货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港口道路、堆场的基层填筑;
主要技术内容:4.2.1 碱渣4.2.1.1 碱渣主要来源于氨碱法生产纯碱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综合利用前,应开展固危物特性鉴别,排除危险废物,并按照属性的环境管理要求综合利用。4.2.1.2 碱渣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00mm。4.2.2 矿粉4.2.2.1 矿粉主要来源于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到的熔融物经水淬成粒研磨后所得的工业固体废渣。4.2.2.2 矿粉作为固化材料时应测定活性成份种类及含量、比表面积、粒度分布等指标,并测定硫化物等指标。4.2.2.3 矿粉宜参照GB/T 18046中的技术要求,选用应不低于S95级别。4.2.3 粉煤灰4.2.3.1 粉煤灰主要来源于燃煤火力发电的副产品。4.2.3.2 粉煤灰作为固化材料时应测定活性成份种类及含量、比表面积、粒度分布等指标,并测定重金属等物质的种类和含量。4.2.3.3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中的要求,选用应不低于II级。4.3 催化剂4.3.1 催化剂起激发固化材料活性的作用,针对不同的固化材料采用不同型号的催化剂,催化剂组成成分中不得含有有毒物质。4.3.2 液体催化剂溶液的固体含量不应大于3%,不应出现沉淀或絮凝现象。4.4 拌和水4.4.1 当固化材料需要制成浆液时,需要首先将固化材料用水拌和,并应根据不同固化材料的反应特性,选择合理的添加顺序。4.4.2 根据固化土使用场景的不同,拌和水宜使用淡水,如使用港口内的海水作为拌和水,应考虑盐分含量和pH值对固化效果的影响。4.4.3 拌合水pH值不宜小于6.5。5 配合比5.1 应根据固化土的目标用途进行室内配合比试验设计,初步确定固化材料与催化剂施工配合比。5.2 进行室内配合比试验时,应根据固化工程设计指标参数,宜采用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方案等综合确定固化材料配合比。6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见表4。表4技术要求序号 项目 指标1 无侧限抗压强度(28 d) ≥500 kPa2 压实度 ≥90%3 压缩性(28 d) 压缩系数a100-200≤0.5 MPa-14 渗透性(28 d ) 渗透系数k≤10-4 cm/s5 重金属浸出 满足GB 30760-2014中第8章规定7 试验方法7.1 制样复合固化土试样的制备,应按照GB/T 50123-2019第4章规定执行。7.2 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固化土试件应放入养护室内进行养护,养护室温度应控制在20 ℃±3 ℃,湿度应控制在90%以上。7.3 无侧限抗压强度应按照GB/T 50123-2019第20章规定执行。7.4 压实度应按照GB/T 50123-2019第12章规定执行。7.5 压缩性应按照GB/T 50123-2019第17章规定执行。7.6 渗透性应按照GB/T 50123-2019第16章规定执行。7.7 固化土重金属浸出应按照GB/T 30810规定进行,其中样品制备应按照GB/T 21372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8.1 检验分类8.1.1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8.1.2 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出场检验项目无侧限抗压强度、压实度。8.1.3 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交货检验项目无侧限抗压强度、压实度。8.1.4 型式检验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检验资质第三方承担。8.1.5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6章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a) 新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d) 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8.2 抽样方法复合固化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复合固化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8.3 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9 运输和贮存9.1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运输过程中要做好苫盖措施,不能出现抛洒现象。9.2 贮存9.2.1 产品宜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当露天贮存时要用防水布进行覆盖。9.2.2 产品在夏季高温期间贮存时间不宜超过3天,其他季节不宜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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