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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发布日期:
2024-10-28
实施日期:
2024-10-28
主要技术内容:5 评价要求5.1 总则5.1.1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应收集其内部和外部信用信息和各类相关信息,以验证企业对信用指标识别和管理的有效性,同时应定期对企业的信用保障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1.2信用评价结果应由具有信用评价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出具相应的评价报告和证书。5.1.3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在评价时可根据其特殊性适当调整评价指标项,但在调整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评价原则。5.2 基本要求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对各项指标采用等级划分制。具体要求如下:a) 评价人员应熟悉本标准要求;b) 评价内容应与标准一致,按照评价指标和对应的等级进行评价(若有特殊需求的可调整);c) 评价过程要规范,可与其他专业技术评价相结合;d) 评价结果要客观、公正、公平。5.3 可持续性信用评价应是可持续的。得出评价结果后,应按年度对企业的信用建设能力和表现进行持续评价,包括对年度评价报告的确认。至少一年复评一次,达到保持和改进的目的。5.4 信用服务机构和评价人员要求5.4.1信用服务机构应满足DB2301/T 96—2021中4.1的要求。5.4.2评价人员应满足DB2301/T 96—2021中4.2的要求。5.4.3信用服务机构负责评价流程和评价人员的管理,并对评价人员的信用服务结果负责。5.4.4评价人员应具有一定信用评价经验,同时应确保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5.4.5 第三方信用评价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人员担任评审组组长,并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评审组。6 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可分为:a) 价值观指标:企业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目标;b) 履约能力指标:企业履行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c) 社会责任指标:企业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和承诺兑现情况。基本指标项名称及说明见附录A。7 评价模式评价模式为企业自我评价、信用服务机构评价验证或信用服务机构自主评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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