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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认定和管理:通用要求
发布日期: 2021-05-20
实施日期: 2021-09-01
范围:本文件确立了中国长寿之乡品牌认定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认定的程序和方法、品牌与标识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中国长寿之乡范围内的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包括特色服务业示范城市、养生名优产品、康养示范基地、乡情体验基地、乡贤人物等品牌的认定和管理活动; 主要技术内容:基本原则4.1 自愿申请坚持自愿申报,按条件受理的原则。4.2 规范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有序规范地进行中国长寿之乡各子品牌的认定。4.3 动态管理对通过中国长寿之乡品牌认定的城市、基地、企业或个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中国长寿之乡各子品牌的影响力。5 基本要求5.1 申报主体要求5.1.1 申报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认定的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取得“中国长寿之乡” 称号的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内的城市、基地或企业;个人应是祖籍或出生地或户口所在地或常驻所在地在该区域的人士。5.1.2 申报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认证的企业或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注册经营三年以上且并无不良记录,是县级及以上龙头或示范企业。5.2 环境要求申报主体所处的县域生态环境状况应突出中国长寿之乡生态环境资源禀赋优势,在空气质量、地表水质量和森林覆盖率方面明显优于国家规定标准。5.3 质量要求应确保中国长寿之乡各子品牌的特色和质量优势,对体现品牌质量、安全等重要指标应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要凸显中国长寿之乡各子品牌的养生特点。5.4 评价要求以市场优先,在选择申报主体和评价考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社会影响力、市场需求和消费者满意度等。评价指标的设立应有代表性,数据易获取,并利于分级比较。6 认定程序和方法6.1 申报6.1.1 由申报主体向认定单位递交申报材料,说明申报主体的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资料等。6.1.2 应递交县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或推荐意见。6.2 初审认定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6.3 现场评价6.3.1 成立评审组在专家库或行业人员中抽选评审组成员,成立评审组,确定评审组组长。6.3.2 现场评审评审组到现场后,通过查验书面证明材料、样品鉴定、现场调查和网络信息、信用查询等方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6.3.3 完成认定报告评审组按认定评分表逐项打分,得出总评分,并根据现场考证情况完成认定报告。6.4 审定认定报告提交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6.5 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对通过认定的子品牌颁发证书并授牌。7 品牌与标识管理7.1 品牌管理7.1.1 应自觉维护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的声誉,确保该品牌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和馈赠。7.1.2 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违法使用该品牌的主体,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7.1.3 通过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认定的城市、基地和产品等,可在宣传、展示和推介等活动时使用该品牌。7.1.4 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在授权使用期内进行更名、重组或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向寿乡联盟进行报备。7.1.5 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的使用期为三年,三年后应重新认定。7.1.6 中国长寿之乡子品牌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将撤销或收回该品牌的使用资格:a)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对品牌信誉产生影响的;b)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c)到期申请未通过;d)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使用该品牌。7.2 标识管理7.2.1 中国长寿之乡“寿”字标识可授权使用,“寿”字标识应符合附录A。7.2.2 长寿之乡绿色发展区域合作联盟(丽水中国长寿之乡绿色产业发展联合会)负责中国长寿之乡“寿”字标识的管理工作。7.2.3 中国长寿之乡养生名优产品在获得“寿”字标识使用权后,可使用该标识。7.2.4 使用“寿”字标识应规范。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应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7.2.5 中国长寿之乡“寿”字标识的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须应重新申报,经授权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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