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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木制品生产企业环保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21-03-08
实施日期: 2021-03-08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塑木制品生产企业环保技术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塑木制品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作为塑木行业环保管理、控制和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等的技术依据; 主要技术内容:4.1 塑木制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和HJ 1122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4.2 塑木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B/T 19001和GB/T 24001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等体系。主要生产单元包括混料、混炼/塑炼、挤出、发泡、模压、成型、表面加工处理、废气处理系统等,废气种类主要包括配(混)料废气、挥发废气,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生产过程应配备塑木粉尘回收和塑木废气收集分类处理装置,制定环保监测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4.3 塑木制品生产企业粒状或粉状物料的运输和贮存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污染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也应当采取污染控制措施;不合格木塑产品应有专门的贮存场所,避免扬散、流失和渗漏,及时回收、合理循环利用。4.4 塑木制品企业生产过程应加强清洁生产,原料质量、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或团体标准要求。4.5 塑木制品生产企业应按标准HJ 2540和T/CAGP 0011控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和提供产品高度关注物质成分限量声明,如含有生物杀灭剂活性成分,应提供活性成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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