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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础要求 动物性水产品
发布日期: 2022-07-29
实施日期: 2022-07-29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安全基础要求动物性水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指标、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鱼类、甲壳类(虾、蟹等)、头足类(鱿鱼等)、双壳类(牡蛎、扇贝等)、棘皮类(海参等)、腹足类(鲍鱼等)以及其他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鱼类、甲壳类(虾、蟹等)、头足类(鱿鱼等)、双壳类(牡蛎、扇贝等)、棘皮类(海参等)、腹足类(鲍鱼等)以及其他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本文件正文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安全指标、检验方法共5部分,主要技术内容制定以满足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前提,对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规例、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等规定,在保证技术指标严谨、科学的前提下,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安全指标综合选取同时满足三地要求的限量作为基础安全标准安全指标的限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需满足销售地相关标准要求。凡针对安全指标规定了检验方法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给出检验方法,按照本文件规定次序采用适用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要求的检验方法。最终形成与三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技术要求同时满足三地规定的基础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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