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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评价通则
发布日期: 2023-01-05
实施日期: 2023-01-10
主要技术内容:4 申报条件4.1 必备条件申报使用“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吉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产品在吉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加工,种(养)殖、生产加工取得相应的资质,产品符合相应“井冈”产品标准要求;——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环境生态事故,一年内未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每类产品的销售收入、种植面积、年产量等符合相应产品的评价细则要求。4.2 优先条件申报使用“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主体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加分项:——拥有自有商标所有权,并使用三年及以上;——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获得以下认证其中一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同等级别认证;5 品牌评价5.1 评价对象符合本文件第4章必备条件的主体及其产品。5.2 评价依据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依据以下内容进行品牌授权评价:a) “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评价通则b) “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各类别产品的评价细则;c) “井冈”产品标准。5.3 评价程序5.3.1 申报5.3.1.1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制定每类产品的申报资料清单。5.3.1.2申报主体向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各县(市、区)联络办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联络办应及时提交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5.3.2 评价5.3.2.1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制订各类别产品评价细则。5.3.2.2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收到申报主体申请后,应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现场符合性评价,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见附录B。5.3.3 认定对评价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产品,由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进行认定。5.3.4 授权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把认定结果报“井冈山”商标持有人及“井冈山”品牌管理运营组织进行授权。6 品牌标识“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由中文“井冈山”三字组成,标识图示见图1。图1 “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标识7 品牌监督7.1 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建立健全品牌监督制度、退出机制。7.2 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与授权使用“井冈山”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签订“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及标识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方式、要求、权利义务。7.3 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对已授权主体以下行为进行监督:——是否遵守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规范使用,或超范围使用“井冈山”标识;——是否在“井冈山”产品 (因产品自身属性等特殊情况不宜在产品上使用的除外) 及其包装、说明书中使用“井冈山”标识,是否在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中积极使用“井冈山”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追溯体系。7.4 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搜集来自于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有关信息,对“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有仿冒“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或行为,应及时向商标所有人及“井冈山”品牌管理运营组织报告。7.5 取得“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授权的主体主动放弃“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的,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应督促其申请注销,并不得再使用“井冈山”标识。7.6 吉安市绿色农产品促进会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向商标所有人及“井冈山”品牌管理运营组织提出暂停或收回“井冈山”标识使用授权建议:——出现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情形,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使用“井冈山”品牌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产品不符合相应“井冈”产品标准;——对“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他应当退出“井冈山”区域公用品牌的行为。8 品牌互认对符合本文件4.1规定,并获得赣鄱正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其中一项的产品,申报资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直接进行认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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