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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弹炮用灭火弹通用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3-01
实施日期: 2023-03-0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榴弹炮灭火弹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榴弹炮灭火弹的制造与验收。其他灭火弹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榴弹炮灭火弹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榴弹炮灭火弹的制造与验收。其他灭火弹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JB150.3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3部分:高温试验GJB150.4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4部分:低温试验GJB150.4A-2009  军用转呗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6部分:振动试验GJB151B-2013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与测量GJB179A-1996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GJB471A-1995  通用军械装备标志GJB636-1988  炸药包装用木箱技术条件GJB736.8-1990  火工品试验方法  71℃试验法GJB900A-2012  装备安全性工作通用要求GJB1051A-2005  大中口径榴弹通用规范GJB1089A-1999  炮弹通用规范GJB1443-1992  产品包装、装卸、运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GJB1764A-2021  军用木箱通用规范GJB1909.9-1994  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参数选择和指标确定要求  弹药GJB2337A-2019  榴弹弹丸缺陷分类GJB2527-1995  弹药防静电要求GJB2866-1997  弹药批号的编制方法GJB4225A-2015  榴弹定型试验规程GJB6622-2008  步兵近战武器特种弹药部队试验规程WJ2166-1993  炮弹设计规范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3  要求3.1  性能3.1.1  最大射程最大射程满足设计指标要求。3.1.2  最大射程地面密集度最大射程地面密集度满足设计指标要求。3.1.3  灭火剂重量单发灭火剂的重量满足灭火设计指标要求。3.1.4  灭火剂抛洒面积单发灭火弹静态灭火剂抛洒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3.1.5  弹体强度弹体强度满足图定条件和使用要求。3.1.6  弹体引信螺纹灭火弹使用引信的,其螺纹优先选用表1:表1  引信螺纹序号 螺纹1 特36.18×10扣/25.42 特44.96×2-2a3 特51.92×3-2a4 特52×3-右3.2  可靠性榴弹炮灭火弹抛洒作用可靠度不低于0.98;3.3  安全性a)  使用引信的,引信中应不应含有炸药类的爆炸部件;b)  灭火弹组件部分应无炸药类爆炸部件;c)  灭火弹在引信失效的情况不能发生作用;d)  灭火弹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其风险等级不得高于GJB900A-2012第4.3.5.3条规定的E级,风险指数不得低于第4.6.5.4条18~20以下;3.4  环境适应性3.4.1  高低温工作在高温(55±1)℃和低温(-40±1)℃情况下,灭火弹飞行正常,可正常工作。3.4.2  1.5m跌落在按规定进行1.5m跌落后,弹体不应发生解体,作用,并应符合3.2的要求。3.4.3  带包装箱3m跌落在按规定进行3m跌落后,弹体不应发生解体、作用,并应保证对其操作处理安全。3.4.4  其他灭火弹满足高海拔使用要求。3.5  电磁兼容性含电子器件涉及电磁兼容性要求的在符合GJB151B-2013第5.14条、第5.15条、第5.21条或是选用其他条款下,灭火弹应安全可靠,并满足3.2要求。3.6  运输性炮用灭火弹运输必须按照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符合WJ2177-1994第5.3.2条规定,且应满足下列要求:a)  运输工具应清洁、完好。敞车运输时必须牢固,不得有移动;b)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摔箱;c)  严禁与其他易爆物品混装;d)  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详细规范执行。3.7  贮存性a)  贮存炮用灭火弹的库房应清净、干燥、通风,并有避雷装置和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在露天临时存放时,必须遮挡,下垫枕木;b)  炮用灭火弹存在不同危险程度时分类贮存;c)  炮用灭火弹库房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超过1.5m,堆放时按弹种、口径和批次分类堆放,包装箱的正面标志应朝向工作通道;d)  灭火弹有效期不少于5年。3.8  尺寸灭火弹尺寸需按照定型(鉴定)产品图样进行加工,均按GJB1089A-1999第3.12条执行。3.9  重量3.9.1  弹体重量总重不超过GJB471A-1995中第5.11.2.3条中表6的“适中等级”要求。3.9.2  发射装药重量涉及发射药、发射药部件、黑火药制品和消焰药的称量误差应符合GJB1089A-1999中表1、表2的规定。3.10  装配3.10.1  灭火弹装配前的零件要求灭火弹装配前应对各零部件100%进行外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装配。引信、发射药及黑火药的包装应完整,并做好防潮措施。包装箱标志应与实物及合格证相符。有螺纹结合部位涂密封胶进行密封处理;3.10.2  装配要求根据实际按照GJB1089A-1999第3.11.2条执行,有螺纹装配的地方可涂以密封胶,以保证弹内干燥。3.11  防静电要求灭火弹的防静电要求按照GJB2527-1995第4.1条、第4.2条及第5条执行。3.12  颜色一般优先选用红色或是与消防颜色相同的颜色。3.13  外观3.13.1  螺纹弹体及其他零部件有适配性螺纹的,应对螺纹清洁、无毛刺、允许去掉扣头;有轻微崩落和缺损的扣数不应超过一扣周长的三分一;可以氧化或磷化处理表面,但不得喷涂油漆。3.13.2  定心环弹体定心带表面应光滑,不得有高出定心带表面的凸起部分,可以有划痕但不得有缺失;定心带宽度不得大于20mm,数量不得多于2条。定心环允许轻微的平齐修正痕迹。3.13.3  弹体外表面弹体外表面不应有影响发射性能的变形。不应有裂纹、锈蚀以及弹体圆柱部深度超过1mm的严重机械划痕。3.13.4  弹带弹带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碰撞严重的变形,轻微碰撞痕迹深度不得大于1mm,面积不得大于4mm2。3.13.5  弹体表面处理弹体表面处理要求如下:a)  金属弹体表面喷涂油漆前应进行氧化或磷化,氧化或磷化应符合产品图样、相应产品规范的规定。b)  弹体按产品图样、相应产品规范涂漆,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漏涂处、针孔、漆层过薄、含杂质、起皮或起皱、漆堆、气泡、严重流痕等缺陷。3.14  标志和代号弹体上的标志应为白色且符合产品图样及GJB471A-1995的第4条、第5.11条相关规定,且正确、完整、清晰、牢固。其中,装备代号标志样式见图1所示:XXX  MHD  (X)灭火剂简称灭火弹简称弹体口径图1 装备代号标志示意注:灭火剂简称中:F表示粉状,Y表示液状,G表示固体,可在前加上细分简称代号。4  质量保证规定4.1  检验分类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为:a)  鉴定检验(定型检验);b)  质量一致性检验。4.2  检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a)  检验灭火弹应满足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要求,图样与实物相符,具有合格证,满足随机抽样要求,满足环境温度为自然环境气温,相对湿度为自然环境湿度;b)  陪试品(参试火炮)具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满足试验项目要求;c)  试验场地应满足最大射程要求,不影响观测和灭火弹正常作用;d)  计量器具校验合格,参试人员具备资质;e)  检验场地应有足够的光照和照明条件并符合温度、湿度和安全性要求;f)  测量全弹重量的被测弹应配有相应的假引信或摘火引信;g)  高温高温(55±1)℃和低温(-40±1)℃下进行检验。4.3  鉴定检验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鉴定检验:a)  新炮用灭火弹设计、生产定型或已生产定型的炮用灭火弹转厂生产时;b)  生产定型后,产品结构更改较大、材料更换影响炮用灭火弹使用性能时;c)  炮用灭火弹中断生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  生产定型后,如果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3.2  鉴定检验项目鉴定检验项目见表3。4.3.3  受检数量按抽样数确定。4.3.4  合格判据符合所检项目要求即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4.4  质量一致性检验4.4.1  检验项目质量一致性检验的项目见表3。4.4.2  检验分组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D组检验。4.4.3  抽样方案4.4.3.1  组批规则a)  装药弹体组批用于同一装药批的弹体,必须是按同一图样和同一工艺方式,由同一生产厂在同一年内生产的,所含弹体的批数必须符合产品规范的规定。只有在年终(年初)或当年生产终了时,才允许编混合批,也可经订购方同意情况下编混合批。b)  炮弹组批同一批灭火弹中,只允许用同一批部件和不超过两批的部件,且同一部件应是按同一产品图样和同一工艺方式,由同一生产厂在同一年份生产的。当发射能源、引信、灭火剂批量大于灭火弹批量之半时,可单独组成灭火弹批;小于灭火弹批量之半时,则扩大前一炮弹或后一炮弹批量。表3  检验项目表序号 检  验项  目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A组检验 D组检验1 最大射程 ● ─ ● 3.1.1 4.6.12 地面密集度 ● ─ ● 3.1.2 4.6.23 灭火剂重量 ● ─ ─ 3.1.3 4.6.34 灭火剂抛洒面积 ● ─ ─ 3.1.4 4.6.45 弹体强度 ● ─ ─ 3.1.5 4.6.56 弹头引信螺纹 ● ─ ─ 3.1.6 4.6.67 可靠度 ● ─ ─ 3.2 4.6.78 安全性 ● ─ ─ 3.3 4.6.89 高温工作 ● ─ ─ 3.4.1 4.6.910 低温工作 ● ─ ─ 3.4.2 4.6.1011 1.5m跌落 ● ─ ○ 3.4.3 4.6.1112 带包装箱3m跌落 ● ─ ○ 3.4.4 4.6.1213 电磁兼容性 ● ─ ─ 3.5 4.6.1314 运输震动 ● ─ ─ 3.6 4.6.1415 贮存性 ● ○ ─ 3.7 4.6.1516 尺寸 ● ● ─ 3.8 4.6.1617 重量 ● ● ─ 3.9 4.6.1718 装配 ● ● ─ 3.10 4.6.1819 密封性 ● ● ─ 3.10.3 4.6.1920 防静电 ● ● ─ 3.11 4.6.2021 颜色 ● ● ─ 3.12 4.6.2122 外观质量 ● ● ─ 3.13 4.6.2223 标志和代号 ● ● ─ 3.14 4.6.2324 包装 ● ○ ─ 5.1 4.6.24注:●必检项目;○选检项目;─不检项目4.4.3.2  批量除特殊情况外,灭火弹批的批量应与弹丸批的批量一致。批量按照产品图样或产品规范规定执行。批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变动。批量范围一般最小批量500发确定。4.4.3.3  抽样规则除另有规定外,对每批次的灭火弹按照GJB179A-1996中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进行,其中:a)  抽样单位:发;b)  检验水平:一般检验水平Ⅰ级;c)  可接受质量水平:严重缺陷AQL为1.0,轻缺陷AQL为2.5。4.4.3.4  缺陷分类产品缺陷分类见表4。表4  产品缺陷分类表序号 缺陷代号 缺陷等级 缺陷内容1 01 致命缺陷 弹体有裂纹02  焊缝有裂纹03  定心部严重变形,不能入炮或是弹的中心位置与身管的中心位置超过公差04  弹带损坏、变形严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缺失部分超过2mm2)05  引信螺纹量规无法通过弹头螺纹2 101 严重缺陷 弹体无标记、标记错误、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102  弹体混批103  弹体表面锈蚀104  弹体定心部涂有油漆105  定心部表面粗糙度低于图样要求106  弹头螺纹崩落和缺损不超过螺纹牙型高的1/3,累计长度超过1扣周长107  定心部直径小,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3108  定心部直径大,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4109  弹带的直径超差,超差值大于公差的1/3110  弹体表面油漆起皮111  弹体表面底漆剥落露出金属面积112  弹体重量超过一个弹重符号3 201 轻缺陷 标志不清,尚可识别202  弹体表面漆层不均、堆积、起泡、有流痕203  漆面有划痕露出底漆层204  弹头部螺纹锈蚀、毛刺、杂质4.4.4  合格判据所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一致性检验不合格。4.5  包装检验包装检验要求按照第5条进行,检验方法按照第4.7.24执行。4.6  检验方法4.6.1  最大射程抽验弹体数1/2发在常温(15±1)℃,保温时间不少于24h,按最大射程角进行射击试验。4.6.2  地面密集度抽验弹体数1/2发在常温(15±1)℃,保温时间不少于24h,最大射程考核。4.6.3  灭火剂重量查验装配合格证数据,称重计算。4.6.4  灭火剂抛洒面积将成品灭火弹弹头朝下,距离地面10m高引爆,易爆炸点为中心,用精度为0.1m的卷尺进行测量,按面积公式进行计算。4.6.5  弹体强度弹体在高温(55±1)℃和低温(-40±1)℃分别保温保持24h以上及弹体在飞行过程中均不应出现解体现象。4.6.6  弹头引信螺纹用目视方法查验弹头引信螺纹,螺纹应清洁、无毛刺、允许去掉扣头;有轻微崩落和缺损的扣数不应超过一扣周长的三分一;可以氧化或磷化处理表面,但不得喷涂油漆。用引信螺纹量规进行通过性试验。4.6.7  可靠度抽验弹体总数在做最大射程及地面密集度试验时,观察灭火弹作用结果。4.6.8  安全性检查合格证、图样构成部件。4.6.9  高温工作按GJB150.3A-2009中7.2.2.1规定执行。产品在高温(55±1)℃条件下,恒温静置24h,发射后工作正常。4.6.10  低温工作按GJB150.4A-2009中7.2.2规定执行。产品在高温(-40±1)℃条件下,恒温静置24h,发射后工作正常。4.6.11  1.5m跌落将灭火弹的弹头向上、水平横放或是弹头向上偏离90°以内,然后从1.5m高处跌落至硬度为220HB~260HB的钢板上。4.6.12  带包装箱3m跌落将灭火弹每两发装入包装箱内,涉及其他装填物的按实际装填锁紧箱扣,分别将包装箱以平放、立放两个角度从3m高处跌落到硬度为220HB~260HB的钢板上。4.6.13  电磁兼容性有电磁兼容性要求的按GJB151B-2013中第5.14条、第5.15条、第5.21条或是选用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4.6.14  运输振动按照GJB150.16A-2009中第4.3.3.2条执行。4.6.15  贮存性涉及火工品的按照GJB736.8-1990执行。灭火剂按照其相应详细规范执行。4.6.16  尺寸弹径使用精度为0.02mm的卡尺进行检测,弹长用精度为1mm的钢板尺或卷尺检测。4.6.17  重量全弹重量用精度为0.1g的电子秤进行检验。4.6.18  装配装配质量采用目视、查验合格证进行检验。4.6.19  密封性在射击试验之前,自然环境条件下,将弹体沉入不小800×800×800mm的水池中静置24h,拆开弹体进行查看内部。4.6.20  防静电除另有规定外,灭火弹的防静电检验按照GJB2527-1995第4.3条执行。4.6.21  颜色颜色通过目视将弹体喷涂颜色与色卡进行对比检验。4.6.22  外观质量外观质量通过目视方法进行检验。4.6.23  标志和代号采用目视通过查阅产品图样及相关规范要求与实物进行核对检验。4.6.24  包装灭火弹包装正确性采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验,涉及包装容器密封性的按照产品图样、详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  交货准备5.1  包装5.1.1  防护包装灭火弹在装箱前对定心部及其铜带缠绕一圈蜡纸进行防护。5.1.2  外包装外包装箱应符合GJB1764A-2021规定,每箱总重不超过60kg,弹体用木质隔板进行定位,确保灭火弹不在箱体内晃动,然后放入检验合格证与干燥剂并铅封。5.2  包装箱标志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JB471A-1995中第5.11.14条相应规定。5.3  货运灭火弹运输应按GJB1443-1992中第5.3条规定执行。5.4  贮存灭火弹贮存应按GJB1443-1992中第5.4条规定执行。5.5  装箱箱内放入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以及使用说明书。6  说明事项6.1  预定用途本规范的制定有利于灭火弹相关研制单位在研制时能够有所参考,有所依据。炮用灭火弹是军转民产品,因此在设计使用上有别于军品,且各项要求并不是都要按照国军标执行,只是在需要的方面根据实际需要部分参照国军标要求。本规范在起草前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国内外技术和标准双查新工作,仅在行业和地方标准中有某一口径产品规范,无法作为榴弹炮灭火弹通用规范,更无法为其他改良后的民用产品提供参考,为此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尽量避免与产品规范产生矛盾,当难以避免时以产品规范为准。灭火弹主要用于森林、草原以及其他(无需考虑残存价值的情况)火灾;6.2  需要说明本规范主要对弹体进行限制,未对发射部分进行限制,主要是目前的发射部分种类比较多,无法进行统一限定,比如有利用二氧化碳进行发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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