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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T/CTACA 0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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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新冠肺炎疫情船港协同防控要求
发布日期: 2022-11-25
实施日期: 2022-11-25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邮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船港协同防控的各方职责、日常防疫、应急控疫。 本文件适用于疫情下国内和国际邮轮在中国境内的运营,邮轮发生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要求可参照本文件; 主要技术内容:3.1港口经营活动  port operation activities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a)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b)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c) 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d)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来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3.2港口经营人  port operator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3.1)的组织和个人。[来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3.3邮轮经营人  cruise operator使用自有或经营的邮轮、舱位,提供旅客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注:旅客服务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订舱、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签发客票、安排旅客登离邮轮、组织旅客陆上游、以及围绕这些服务进行的邮轮靠离泊、船供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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