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 第12部分:对红外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Safety in installations for electroheating and electromagnetic processing—Part 1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infrared electroheating
发布日期:
2020-03-31
实施日期:
2020-10-01
GB/T 5959.1-2019 的本条用以下内容代替。代替:
GB/T 5959 的本部分规定了通常由红外发射器产生的红外辐射在装置内明显超过热对流和热传导,作为传热方式,向被处理材料传递能量的工业电热设备和装置的安全要求。范围的进一步限制是在空气或真空中最大光谱辐射波长在 780 nm 以上,且通过诸如热辐射或高压电弧发射宽波段连续光谱的红外发射器。
GB/T 5959.1-2019 将红外定义为频率范围在大约 400 THz~300 GHz 之间的光学辐射。在真空中的对应波长范围在 780 nm~10μm。工业红外加热通常使用额定温度在 500℃~3 000℃的红外源,从这些红外源发出的辐射主要位于 780 nm~10μm 的波长范围内。
由于大量的热发射器的发射波长可能低于 780 nm 或高于 3 000 nm,所以本部分同样考虑了可见光和波长超过 3 000 nm 的辐射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本部分不适用于:
-以激光或发光二极管(LED)作为主要辐射源的红外装置-GB/T 20145-2006 及IEC 60825-1:2014[2]适用于此类装置;
-公用电器用具;
-实验室用电器用具-IEC 61010-1: 2010[3]适用于此类器具;
-电阻加热裸导线、电热管或电热棒作为加热元件,且红外辐射并非预期应用中占支配地位的副作用的电热装置,由 GB 5959.4-2008[1]规定;
-所有红外发射器的标称总功率小于 250 W 的红外加热设备;
-手持红外设备。
本部分范围内的工业红外电热设备通常利用焦耳效应,通过一个或多个辐射源,将电能转化为红外辐射,然后从一个或多个元件将辐射发射到被处理的材料上。以下红外加热元件更是如此:
-内部具有电阻元件的管状、板状或其他形状的陶瓷热红外发射器;
-以高温灯丝作为辐射源的红外石英玻璃管或卤素灯发射器;
-由二硅化铝、碳化硅、石墨、铁铭铝合金、耐火金属或类似材料制成的非绝缘元件;
-宽光谱电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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