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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规范
发布日期:
2024-04-16
实施日期:
2024-05-01
主要技术内容:(1)关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的创建及评定工作。(2)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无规范性引用文件。(3)关于术语和定义根据《广东省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示范省建设的实施意见》、GB 50188—2007《镇规划标准》等文件,对“镇”、“镇域”、“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气象灾害”四个术语进行了定义。其中:1.“镇”“镇域”引用国家标准 GB 50188-2007 的术语。2.“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根据上位文件界定为: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实现气象监测覆盖到村,气象灾害风险预警覆盖到户到人,气象服务覆盖到基层网格,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全覆盖,经评定有先行示范作用的镇域。3.“气象灾害”参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GB/T 37926-2019《美丽乡村气象防灾减灾指南》界定为:由气象因素直接或间接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损害的现象。主要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4)关于基本要求明确了评定原则和评定人员的条件要求。(5)关于评定方法提出了评定指标由气象灾害防御权责落实情况、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能力、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气象灾害防御创新发展能力共 4 项一级指标和 8 项二级指标、25 项三级指标组成,每项指标设立相应的分值,总分值为 105 分,具体评价指标由规范性附录 A 提出。提出了指标赋分与汇总方法,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提问咨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分别对附录 A 中的 25 项三级指标进行赋分,总分为 105 分。25 项三级指标得分之和为总分。提出了评定等级,根据总分将评定结论分为通过评定和不通过评定。根据广东实际情况,将镇分成了 A 类镇和 B 类镇。A 类镇为副省级城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及东莞市、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镇街。这些镇街的行政级均为处级。B 类镇为除 A 类镇外的镇街。要求 A 类镇总得分应在 95 分(含)以上;B 类镇总得分应在 90 分(含)以上。(6)关于评定流程本标准规定了评定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结论公示、授予称号与牌匾以及归档与备案等六个环节,并分别对每一个环节提出了要求。对于申请,规定了申请单位的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申请表》(格式参考附录 C)及相关佐证材料;a) 创建“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工作报告(报告大纲参见附录 D):b)镇域内常年易受三种以上气象灾害的威胁;c)申报前 3 年,镇域内未发生因气象灾害导致人员死亡;d)镇与属地市气象局签订了创建“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合作备忘录;e)在属地市气象局指导下完成“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自评工作。对于受理,规定了受理主体是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且受理时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组织评定,从评定启动、评定准备、评定实施三方面分别规定了评定组、评定过程的具体要求。对于报告编制,规定了评定组完成报告的要求和提交期限。对于结论公示,规定了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公示要求。对于授予称号与牌匾,规定了广东省气象防灾减灾协会应将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报送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对评定结果进行确认,对通过评定的镇授予称号和牌匾。对于归档与备案,规定了评定过程材料的归档要求及评定结果的备案要求。对于复查,规定了复查时限和复查形式,及复查结果处理方式。(7)关于附录本标准共有 5 个附录,其中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指标及分值是规范性附录,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流程、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申请表模板、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工作报告大纲、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先行镇评定报告模板是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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