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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使用与管理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7-18
实施日期:
2024-07-19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定义的叉车的安全使用规则,界定了叉车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使用单位管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仅在工厂厂区、物流园区、码头(港口)、铁路货场等有明确使用边界场所使用的叉车;
主要技术内容:4 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叉车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使用由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叉车。聘用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应项目资格的人员负责叉车的驾驶工作。遵守TSG 08—2017规定按照本单位情况,设置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订并落实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急预案、定期检验等管理制度。对叉车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对叉车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叉车的作业环境,划定叉车的行驶区域并设置必要的危险警示标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确需进入作业区的人员,应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且必须与叉车及装载货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确保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应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叉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叉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叉车安全员。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叉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项目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进行叉车运行的日常检查,制定和落实叉车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检验计划。检查叉车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检查叉车作业区域内的线路图标志牌,确保准确、清晰、完整。纠正和制止叉车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现叉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项目资格证书,并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遵守使用单位制订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应遵守叉车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定期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身体状态检查,只有在身体状态满足驾驶员要求时才能上岗作业。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内驾驶叉车,熟悉作业区域的道路状况,遵守作业区域的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叉车启动前,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行驶和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在启动车辆前,应确保无人逗留在危险区内。在操作车辆时,如果发现有人处于危险中,则应发出警示信号。如果人员经适当警示仍未离开危险区,则应立即停止操作车辆。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叉车作业人员视线不良或受阻时,应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加注燃料前、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之前,应制动车辆,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加注燃料时、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时,应遵守作业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取走加注燃料的设备,盖好加注口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不应启动发动机。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燃料加注、蓄电池充电或更换的工作。离开叉车时,应使车辆处于空挡的位置,关闭动力源;拉紧驻车制动器,拔出钥匙。发现叉车本体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叉车、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负责人。叉车4.4.1 合规性叉车应由已依法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并附有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并注册上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叉车在下次法定检验日期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过期未检的车辆,不能投入使用。4.4.2 安全保护装置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单侧)配备有司机使用的安全带。乘驾式叉车设置有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设置有后视镜。侧面式叉车货叉侧和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后方还应设置视频监视装置。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0mm的叉车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护顶架(司机室)与车辆连接应当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应当无裂纹、分离,顶棚垂直方向应当无明显的永久变形。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应有装置能防止货叉起升高度大于1800mm。对于步驾式叉车,舵柄应当配备一种装置,当其头部在操作位置与固体物(如司机的身体)接触时,能促使车辆朝远离司机的方向运行,直到该装置上的压力被解除或者实施制动使车辆停下,且该装置应当可靠有效。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悬挂在车架上的站板应当能自动折叠或者回转到直立位置。如无法实现自动折叠站板的应当有保护装置,防止司机未站立在站板上或者站板未处于折起位置时叉车移动或者运行。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或者脱落的装置应完整有效。前风窗玻璃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且关闭时刮片应当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作业区域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环境与拟使用的叉车的特性、性能参数,划定每一类叉车的作业区域,规范作业区域中各类叉车的作业环境。叉车作业区域内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1、GB 5768.2 和 GB/T2893.5 的要求,按需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叉车行驶作业的道路应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排水良好、路面无降低叉车轮胎与地面摩擦系数的缺陷。叉车的行驶作业区域应有充足的照明,不应仅依靠叉车自身的照明进行作业。在防爆环境作业的叉车应满足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遵照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叉车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作业空间,作业区域应大于叉车最大长度的3倍,并在平台的边缘部分设置车辆防撞防坠装置。作业安全无论叉车起升部件有无载荷,任何人不得在起升部件下站立或通过。当装载物过高而遮挡叉车驾驶员视野时,应倒车行驶或在有人指引的情况下正向缓慢行驶。不应使用附加配重或增加人员来提高叉车的承载能力。用电梯垂直运输叉车时,不应有除叉车驾驶员外的其他人员一同搭乘电梯。在驶入电梯前,叉车驾驶员应确认叉车总质量(包含载荷、属具及叉车驾驶员的质量)不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应确保叉车和载荷的任何部位均不与电梯轿厢、层轿门发生接触,并确保叉车在轿厢内不会产生意外移动。维护保养与检查4.7.1 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叉车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进行定期自行检查,检查内容参考附录A,对4.4.2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进行检修、校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叉车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7.2 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特点和使用状况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4.7.3 故障处理及异常排查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叉车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使用,安排全面检修,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5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制订叉车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能力和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应制订叉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全过程的记录,并不断改进应急救援预案。6 事故报告及处理事故报告叉车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并应当于1小时内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b)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c)已经采取的措施;d)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e)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注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等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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