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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规范
发布日期: 2020-07-01
实施日期: 2020-07-15
主要技术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2014年12月1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市字〔2014〕223号印发《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全国各省市均自行开展和推荐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的深入推进,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由政府主导的评比活动陆续退出公众视野。然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市场经营中的运用仍在发挥应有作用,并有逐步高涨发展趋势,广东、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山东、福建等10多个省市在以多种方式延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工作。同时,2019年1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了我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鼓励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制定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维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活动公正、客观、独立的品牌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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