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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 2020-12-07
实施日期: 2021-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废弃混凝土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3.2 回收利用对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的活动。主要涉及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两个环节。3.3 再生处理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的生产活动。3.4 再生骨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满足混凝土、水稳和砂浆等用途的骨料。3.5 尾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后,剩余的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废砖瓦等物质。3.6 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简称处理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简称“处理点”。3.7 经营主体符合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要求,经营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的企业法人。4.经营主体要求4.1 应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4.2 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4.3 应持有该处理点的房地产权证,或应持有2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应持有2年以上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4 经营主体及负责人信用状况应良好。4.5 生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5.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5.1 处理点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占地面积不应少于15000平方米。2)年处理设计能力应达到30万吨以上。3)周围200米以内不得有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4)四周应设置围墙,场内废弃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堆放高度不应高于围墙。5)出入口道路应硬化;在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专用场地,应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6)应合理规划各功能区。办公、生活设施、车辆停放、废弃混凝土堆放、预处理、处理、再生骨料堆放等各功能区应分区域设置,并设有标识。应组织好场内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5.2 环保设施配置和技术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废弃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尾料堆场应进行覆盖并设置喷淋等防扬尘设施。再生细骨料宜堆放在厂棚内。2)应定时向堆场、道路喷水。非雨天每天喷水次数不应少于3次;高温干旱天气应视情况增加喷水次数,每天喷水次数不应少于6次。3)处理区域应设置在封闭场所内。干法生产应配套喷淋、吸尘设施;湿法生产应有废浆处理设施,废水应循环利用,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5.3 再生处理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1)再生处理工艺流程宜符合图1要求。图1: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工艺流程图2)再生处理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和处理两个环节。预处理环节包括去除建筑废弃混凝土中大块的木料、塑料、布、有色金属、电缆等杂物、残余的铁金属、沙土、砖瓦等,以及大块初破等。处理环节包括供料进料、破碎、筛分、分选除杂等子环节。3)预处理环节配备的专业机具应满足建筑废弃混凝土杂物初选、大块初破等处理要求。建筑废弃混凝土大块初破宜配置液压锤。建筑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可在建筑废弃混凝土产生现场部分或全部处理完成。4)供料进料子环节的进料斗进口宽度与容积应满足供料机具的卸料要求,应充分考虑粒径等因素,防止堵料;应具备筛分功能、在线监测和及时疏堵能力。5)破碎子环节应配置二级以上破碎设备。初级破碎机的最大允许进料粒径不应小于600mm,排料尺寸可调,具有过载保护功能;二级破碎设备宜采用圆锥式破碎机 。4)筛分子环节宜配备振动筛,筛网孔径选择应与再生骨料颗粒级配相适应,筛网宜采用耐磨材质。5)分选除杂子环节宜分别在供料进料、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等各子环节之后实施;宜配备专用磁选、风选、浮洗等处理设备。6)根据再生骨料的应用要求,宜配备骨料整形等再生骨料性能强化系统。5.4 应配备整车称量衡器(俗称地磅),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电子衡器》(GB/T7723)的规定。整车称量衡器应具备称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等功能,称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20kg,吨位配备应满足车载吨位实际应用需求。5.5 应配备再生骨料质量检测试验室。试验室应配备2名以上骨料检测持证专业人员,应配备冷暖空调、方孔筛、磅秤、台称、天平、摇筛机、鼓风烘箱、电炉、压碎值测定仪、吊篮、定时装置(精度 1s)、温度计、搪瓷盘、毛刷、毛巾、垫棒、小铲、直尺、容量筒、移液管、搅拌器、定量滤纸、滴管、漏斗或料勺等仪器设备和器皿。每批次再生粗骨料应检测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标;每批次再生细骨料应检测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标。5.6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6.处理点运营管理要求6.1 应建立组织构架,制定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员工专业培训,实施科学管理,保持处理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确保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活动的正常有效开展,保证再生产品质量。6.2 应建立和实施废弃混凝土收集、运输、处理、销售和不能资源化利用尾料处理的台帐制度。应配备相应信息化硬件、软件以及人员,按要求向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废弃混凝土处理合同、处理量数据和再生产品销售、使用等信息。6.3 应按照规定回收处理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应运至规定处理点处理,不得外流。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所用场所和设备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堆放、混合处理。6.4 对生产和出场的再生骨料应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按相关批次标准实施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检测过程和结果应形成台帐。6.5 尾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6.6 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预处理、供料进料、破碎、筛分、分选除杂等设备设施,以及除尘、降噪、污水处理、安全等设备设施,应建立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台账。6.7 入场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理率应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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