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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2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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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
发布日期:
2008-10-15
实施日期:
2009-04-01
废止日期:
2019-10-01
1.0.1 为防治纺织工业所产生的污染,指导和规范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制定本规范。
1.O.2 本规范适用于纺织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包括以纺织工业企业为主的开发区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1.O.3 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应确保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积极采用经鉴定后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大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水回用技术,选用节能降耗的设备,注意二次污染的防治。
1.O.4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应以新带老,在合理利用原有治理设施条件下同时治理。各类建设项目应首先采取废水的综合利用、回收处理及重复使用。
1.O.5 纺织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工程设计。当建设项目发生较大改变时,应按原有审批程序重新批复的内容修改设计。1.0.6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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