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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9-25
实施日期:
2024-10-01
主要技术内容:(一)开展全过程信用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事前”主动信用承诺,“事中”全面建立信用记录,“事后”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同时变均衡监管为差异化监管,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将监管压力变动力,从源头上规范企业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加强主体从业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实名登记有机结合,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行业透明度。(三)细化信用评定标准。对机构和个人的社会贡献、公益行为、经营行为等方面量化评定指标,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交易各方、社会公众参与对机构、个人的信用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披露信用状况,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四)建立扶优限劣机制。形成行业奖惩制度和诚信“红黑名单”,对于业绩突出、竞争能力强的头部机构和个人,进一步支持其做优做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树立行业标杆;对于业绩萎缩、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和个人,发布失信风险提示,坚决推动出清。信用评定结果可作为部门各项政策的参考依据,应用于信贷、税务、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管理格局。(五)提升技能素质水平。鼓励经纪机构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行业规范建设,汇聚行业正能量,营造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良好行业氛围;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功能及引领作用,积极开展自律、自治,做好服务监督工作,引导经纪机构落实各项规范要求,参加政策培训和继续教育,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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