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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第2部分:标识与销售.
发布日期:
2018-09-03
实施日期:
2018-09-15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健康产品(品牌)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开展健康产品(品牌)评价及管理活动。 本标准不对生产、经营、服务的产品质量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要求是经工商部门及政府其它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产品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拥有注册商标权的品牌;
主要技术内容: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 健康产品(品牌)术语评价是用于与健康产品(品牌)等有关品牌的标识。 健康产品(品牌)术语评价标识是用于与人们身心健康息息相关的健康产业生产、服务机构的标识。 健康产品(品牌)终端化为核心驱动而崛起的中转流通企业、专业物流配送企业、生态园、生产基地及医药、食品卫生安全有关的新型健康产业的标识。 未获得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评价的产品品牌、机构,不能使用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认定规范的本标识。 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进口健康产品(品牌)的标识和本标准评价标识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用于出口的健康产品(品牌)产品,根据国外标准或国外合同购货商要求生产的品牌,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合同购货商的要求进行标识。 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机构的标识或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 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机构的标识,仅用于按照标准生产、销售、服务并经该评价机构评价的产品(品牌)。 评价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健康产品(品牌)评价标识。? 为保证健康产品(品牌)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销售、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健康产品(品牌)标识应避免与其它的标识混合使用; ——建立健康产品(品牌)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健康产品(品牌)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证书等证明材料,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健康产品(品牌)的来源。 应对健康产品(品牌)的评价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评价证书复印件。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健康产品(品牌)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健康产品(品牌)的品牌销售区、柜分开。 在健康产品(品牌)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健康产品(品牌)评价证书复印件。 健康产品(品牌)评价后,经授权使用标识,没经授权不得使用。 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不能作为健康产品(品牌)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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