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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抹类保健用品生产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20-09-01
实施日期: 2020-09-15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涂抹类保健用品的术语和定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性状、产品鉴别、检查方法、含量测定、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将中药、动植物经提取后,与乙醇、水、油或适宜液体采取一定工艺加工后,制成供皮肤不适喷涂或擦洗,也可通过泡浴的方式,改善亚健康状态,并具有一定保健功效的保健用品。 本标准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和健康功能的产品。是指已在民间长期使用,方法简便,安全有效,具有调节身体机能、缓解身体不适症状、促进健康作用,适用于亚健康人群用于调理及养生保健的产品; 主要技术内容:4 配方要求4.1 配方应明确原料出处,原辅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二部、四部的有关规定。《药典》中未收载的原辅料 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原辅料应有正式出版物资料或可 详细描述。禁止使用国家保护动植物。4.2?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的同一规格为一组批产品。4.3 配方应明确原料、辅料的名称及用量,应制成1000m1(g)。4.4 原料、辅料在配方之前有特殊加工的,应标注加工方法。4.5 辅助材料(如乙醇、水、油、醋等)的性质、名称。5 生产工艺描述重点制备过程,工艺参数,包装材料的名称及性质,分装规格。6 性状描述内容物的外观、色泽,澄清度及气味等。7 鉴别7.1 显微鉴别:产品中有饮片细粉的应做显微鉴别7.2 薄层色谱鉴别:配方中4味以上中药,选取至少2味以上进行薄层色谱鉴别。7.3 含有贵细中药者必须建立薄层色谱鉴别。8卫生指标8.1 感官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 要求形态 膏体、液体、油状液体色泽 根据产品描述色泽气味 根据产品描述气味杂质 无明显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8.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 指标汞(以Hg计),mg/kg         ≤ 1砷(以As计),mg/kg           ≤ 2铅(以pb计),mg/kg           ≤ 5镉(以cd计),mg/kg           ≤ 108.3 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个(50m1以上者3个)。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倒入预经标准化的干燥量筒中,黏稠液体倒出液体后,再将容器倒置15分钟以上沥净。读出每个容器内容物的装量,均不得低于标示量。8.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除特殊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 要求菌落总数,CFU/g(mL)           ≤ 1000/500(眼部、面部等特殊部位)耐热大肠菌群,/g(mL) 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g(mL) 不得检出铜绿假单胞菌,/g(mL) 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mL)   ≤ 100/50(眼部、面部等特殊部位)8.5 安全性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方法进行,应无毒、无害,对皮肤或黏膜无明显刺激性及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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