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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平成十六年政令第百五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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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費国庫負担法第二条ただし書及び第三条ただし書の規定に基づき教職員の給与及び報酬等に要する経費の国庫負担額の最高限度を定める政令 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第二条规定书及第三条规定教职员的工资及报酬等所需经费的国库负担额的最高限度的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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