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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4-17
实施日期:
2023-04-17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的规格、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项目、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通讯基站及储能用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3C产品用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乘用车用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应用领域用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
主要技术内容:5 技术要求5.1单体电池的电性能要求5.1.1电压部分铝基负极锂离子电池单体的电压典型值见表A.1。5.1.2容量单体电池标称额定容量C2。5.1.3循环寿命5.1.3.1常温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1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5.1.3.2高温45℃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2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5.1.3.3高温60℃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3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5.1.3.4低温0℃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4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500次。5.1.3.5低温-10℃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5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5.1.3.6低温-20℃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6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5.1.3.7低温-30℃循环寿命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17要求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300次。5.1.4 放电性能5.1.4.1常温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4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7%。5.1.4.2低温-20℃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5.1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5.1.4.3低温-40℃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5.2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60%。5.1.4.4低温-60℃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5.3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40%。5.1.4.5高温60℃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6.1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5.1.4.6高温80℃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应按附录B.2.6.2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5.1.4.7常温倍率放电容量单体电池倍率放电性能应按附录B.2.7要求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5.1.5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5.1.5.1常温荷电保持及容量恢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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