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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发布日期: 2023-05-31
实施日期: 2023-07-01
主要技术内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企业的基本资格、分类条件、产品和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也规定了大数据企业的评估要求以及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评估及监督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数据 big data大数据是具有体量巨大、来源多样、生成极快且多变等特征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有效处理 的包含大量数据集的数据。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 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3.2数据运行生命周期 big data life cycle从数据产生到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分享到存储,再到数据分析挖掘、呈现与应用,直至数据最终 废弃的过程。3.3大数据企业 big data enterprise大数据企业是指与大数据存在各种关系的企业,包括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与 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三类。此处“企业”是泛指所有各类单位,既包括工商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集体企业,也包括科研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3.4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 big   data    products   and    service   enterprises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是指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在数据运行生命周期过程中,围绕数据生产、采集、 存储、传输、预处理、分析、应用、展示等相关各个环节,直接提供相应研究、开发、集成、测试、交 易、安全保护等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是大数据资源、产品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3.5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 big    data    foundation   supports   enterprises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是指以实现大数据最终价值为目标,为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或大数据利用提供 间接支持、支撑的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是大数据产品服务企业的大数据生态圈配套资源、产品和 服务的提供者。与大数据没有任何关联的电子信息企业不属于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3.6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 big    data    fusion    application    enterprise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是指利用大数据并形成大数据与本行业领域融合新兴业态、升级业态的企业, 属于大数据与传统经济融合发展的新兴业态。未实现数据应用与核心业务融合的信息化应用企业不属于 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3.7大数据产业 big data industry大数据产业是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 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产业单位包括大数 据产品服务企业、大数据基础支撑企业,不包括大数据融合应用企业。3.8大数据产品 big data product经认定符合《T/QBDA 3003-202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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