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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对地观测下的碳指标监测体系
发布日期:
2021-02-27
实施日期:
2021-02-27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对地观测下的碳指标分级体系、碳指标遥感监测产品体系和碳指标监测技术体系框架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卫星对地观测技术进行双碳相关遥感信息产品的业务化反演生产和双碳监测技术系统的建设,为碳交易宏观监测提供量化依据;
主要技术内容:依据GB/T 32453-2015《卫星对地观测数据产品分类分级规则》第5章对地观测数据分类分级原则,结合碳中和背景下的遥感碳指标监测需求,制定以下体系分级原则:(1)科学性:体系划分和级别的界定应符合碳源汇的分类科学体系,并能反应卫星遥感数据应用对类别和级别划分的客观需求,符合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分级结构清晰,能反映不同级别产品之间的内在特征与联系。(2)可扩展性:体系制定首先考虑目前使用广泛、可标准化程度高的主流遥感监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未来一定时期出现的新类别、级别可能性,应具备可扩展性;(3)实用性:分级设置应简洁明确,易于操作并为各类用户所接收和使用。(4)兼容性:应能够与现行使用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分类、国内外遥感卫星数据分级规则建立明确的映射关系,能方便地与内国外相关分类分级方案接轨。卫星对地观测下的碳指标监测体系分为二级。根据碳中和核算要素分为净碳排放监测指标、碳源监测指标和碳汇监测指标三个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依据碳源汇目标地物或要素能够利用遥感卫星对地观测技术手段监测获得原则进行二级指标的划分。其中,净碳排放监测指标主要是碳收支计算后空气中的温室气体,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出的七种主要温室气体作为其二级监测指标;碳源监测指标主要是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指标,基于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表1.5罗列的主要碳排放部门和行业,立足监测体系分级原则,建立碳源监测指标的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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