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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Standard Bidding Documents for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Works in Water Transport Engineering
发布日期:
2013-02-01
实施日期:
2013-04-01
1.为统一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高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3.招标人根据本标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4.招标人在根据本标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本标准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6.招标人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纳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本标准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查的公开招标方式编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配套使用《水运工程标准勘察设计资格预审文件》,其格式见附录。
8.勘察设计招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本标准不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9.招标人单独进行勘察招标时,应使用综合评估法 I;招标人单独进行设计招标时,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 II (组织招标)或综合评估法III( 方案招标);招标人选择勘察设计一起进行招标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综合评估法 I 和综合评估法 II 或综合评估法III,并规定勘察和设计所占得分权重。
10.招标人应以醒目方式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11.第六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12.招标人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别单独招标时,应选择对应章节,无内容时应注明"无",但不能删除相应章节。1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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