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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建标 17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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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 2016-11-18
实施日期: 2017-04-01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应满足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功能需求,促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规模、残疾人口数量,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应与所在地区基层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筹规划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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